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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SNC事件模擬庭審

作者:楊立勇  於 2019-4-9 15:0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楊老師時事筆記)
SNC事件模擬庭審

(本文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某些媒體向來有一種我權且稱為「小編症候群」的通病:為了博眼球而用聳人聽聞卻有悖事實真相的新聞標題去誤導讀者。尤其是在報道一些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事件時,毫不顧及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無罪推定」原則。

以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SNC事件為例。事件還沒有個定論,我看到的某些媒體報道已經用上了「醜聞」,「腐敗」等字眼來形容這次事件。整個輿論口徑已經預先把小土豆政府私刑了一遍。

好,我們不妨就把小土豆政府私刑一遍吧。

假定我們是司法獨立的檢控方,而小土豆及其政府是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的被告。

庭審正式開始。

在刑事檢控中,檢方要考量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被告方涉嫌作案的動機。那麼檢方首先要問:「小土豆政府為什麼要妨礙司法公正」?它與SNC有什麼利益關係?是腐敗?索賄/受賄?

被告小土豆抗辯稱,他是為了保護魁北克省3400份工作崗位。

而控方證人,原司法部長王州迪作證稱,小土豆及其高層顧問不斷向她施壓,目的「不僅僅」是為了魁省3400名工人的飯碗,還出於自由黨在來年大選中在魁省獲勝的考慮。

檢方要考量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小土豆及其涉嫌官員向她施壓有沒有違法?

被告方辯稱,它們沒有違法,是依據加拿大刑法中的「延遲檢控協議」條款(DPA)而向司法部長建議她在該法律框架里考慮給予SNC一次「DPA」機會。

檢方要確定SNC是否符合給予「DPA」的標準。那麼,什麼是DPA呢?

「延遲檢控協議」,是針對那些僅僅涉嫌經濟犯罪(包括腐敗,賄賂等)的公司(不是個人)予以刑事檢控豁免,但給予該公司若干苛刻條件(如巨額罰款,罰沒非法所得,開除肇事公司高管,接受獨立監督,如果沒有滿足這些條件,檢方依然可以起訴等)。為什麼要給這種有違法行為的公司網開一面?因為,第一,依照正常司法程序檢控這種經濟實體的官司將是既冗長而耗費巨額公帑,而即使定罪,也無法將一個公司銬上手銬噹啷入獄,反而會因此而禍及該公司的大量無辜。以SNC為例,如果該公司被定罪,巨額罰沒足令該公司破產,3400份工作泡湯,同時它10年內不得投標加拿大政府工程,想翻身的機會都沒有。

檢方現在要斟酌的,是小土豆他們給予王洲迪的「施壓」是否合法,有沒有「undue」(不當)?什麼是衡量裁定「不當」的準繩?

現在檢方除了聽取控辯雙方證人各說各話(he said , she said )之外,還收到檢方唯一證人王洲迪提交的若干文件和一段她擅自錄下的電話錄音。

辯方抗辯,這種取證手段不合法,故不應被法庭列為呈堂證供。

(庭審未完待續)

坐在明鏡高堂上的那位加拿大「包青天」法官大人退庭時眉頭緊鎖,正在思索另外一個被大多數人忽略的問題:王洲迪貌似大義滅親主動爆料的真正動機是什麼?她爆料的時間段,爆料的方式和手段又如何?如果公眾因為她的大義滅親而接納她開了可以擅自錄音並把它作為檢舉證據的先河,舉國上下竟相效尤,將會是怎樣一個局面?另外,王洲迪作為大義滅親把國法重於黨紀的政治道德典範,在遭到小土豆踢出局的英雄落難之際,像保守黨的安德魯希爾或新民黨的辛格,理應及時向她伸出橄欖枝邀她加入其陣營,為在下次大選打敗小土豆增加不少勝算幾率。可是為什麼他們至今還是對她敬而遠之?難道他們對她已經有所顧忌了嗎?

「包青天」多年的庭審經驗告訴他:雖然在法庭上,每個人都手按《聖經》或胸口莊嚴發過誓:「I solemnly swear that I will tell the truth ,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我莊嚴宣誓,今日所言全部屬實,絕無虛言) 。其實,在某一個時刻或某一件事情上,幾乎沒有一個人都做到"全部屬實, 絕無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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