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82年第四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人民國家,憲法賦予並保障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體現在社會主義中國人人平等,人民當家做主,而在現實立法當中,中國有危害國家安全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有效保衛了人民政府,國家政權,但是,作為人民共和國,國家是人民的國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真正的主人是人民,這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而現實這種只有保護所有者的財產法律,沒有保護所有者的人身權利法律,實屬本末倒置,也有違憲法,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者---中國人民的極大不尊重,在現實當中這種不尊重甚至是蔑視人民的思想和行為,在公檢法機關和其他政府職權部門官僚權貴中普遍存在,無辜者含冤受屈坐牢幾十年,無罪者被當成罪犯公開審判處決,趙作海,呼格極勒圖這些血淋淋例子不少了吧,多得都快讓人麻木了,還有那些沒有被揭露的冤案,沒有被昭雪的冤案冤死者,誰來為他們伸張正義?
制定危害人民安全法,即符合憲法精神,同時也能夠有效的打擊贓官酷吏貪贓枉法草菅人命,蔑視憲法尊嚴的囂張氣焰,試想一下,當這些司法官員在作出判決的時候,想到自己枉法裁判,以後會受到危害人民安全法的追究,他還敢向以前一樣肆意妄為嗎?肯定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