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到新聞,夢鴿請的律師蘭和在答記者問時說:「所謂的受害人,如果最終確定其為真實的受害人的話,其身份不是被告人量刑的考慮情節。如果楊某的被害人身份不存在的話,角色將發生大逆轉。」
我想請問蘭和,你所謂的大逆轉是什麼意思?是指如果楊女士的確是陪酒女的話,李天一強姦就不算罪?甚至逆轉成是楊女士「輪流發生性關係」輪姦了天一少爺等五人,反判楊女士坐牢,附帶民事賠償,賠天一少爺等處男破身費?並依據《國家賠償法》,用納稅人的錢,賠償天一少爺含冤受屈被拘禁半年的損失,否則怎麼算大逆轉呢?我倒要看看你蘭和能不能做到!什麼狗屁律師,連話都說不清楚,詞不達意,信口雌黃,也要出來當律師?就憑你這水平也能上庭?我很懷疑你是怎麼考上律師執照的,夢鴿大概是病急亂投醫了,找你那麼個江湖郎中,還不如去找雙江的老友氣功大師王林發功營救呢。
數日前,這律師就聲稱李家曾收到受害方的電話和簡訊。「對方表示,女方的家長已經來了,希望李天一等五人每人賠付十萬元,一共五十萬元,否則就告上法庭和通知相關媒體。」我如果是檢察官,我就會請問蘭律師:「你這裡含混不清的『對方』指的是誰,一會說是酒吧經理張某某,一會又是服務員張某某,這些人是楊女士的什麼人,能證明是楊女士委託他們來索要的嗎?如果是他們自己惡作劇發的簡訊,又和楊女士有什麼關係?他們和楊女士有什麼共同利益構得成是『對方』?法庭上需要的是明確的定義,你用所謂的『對方』這種含混不清的概念,究竟想掩蓋什麼?」算不算作偽證和誣陷?
有網友就此指出,五十萬又不是五十億,在北京買不上一廁所,對李家無非九牛一毛,夢鴿一條紗巾就要一萬多,四十條絲巾就能破財免災,當時怎麼會沒有答應,非要把自己兒子錢途搭上,鬧出這麼大動靜?這謊編得也太不符合常理了。
不僅楊女士不承認發過這種簡訊,退一步講,就算如你蘭律師們所講:「案發兩天後,一個北京1520102××××的號碼在2月19日上午11時02分向李家人發送過一條簡訊,全文為:『李××為首的LUN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嚴重也很惡劣!我們本著對所有人負責的態度,最後跟你聯繫一次,請你速回電話。否則我們不會拖過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關媒體等。』」我如果是檢控官,我就會問:「這裡又沒提到索要50萬,構不成敲詐勒索,頂多只能說明女方曾經打算私了,這和很多許多弓雖女干案一樣,由於受害方不想擴大影響,認為上庭是下策,首先考慮的不是報案,而是私下解決,這很正常,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並且簡訊頭一句就點明事件的性質是輪姦,整段內容來看,也只是因為天一是所謂的未成年人,要求天一的家長出面正視問題的嚴重性,結尾也是要求走法律途徑,請問蘭律師,哪裡看得出是女方故意設套,以圖敲詐?這能成為天一無罪的抗辯理由嗎?」
最可笑的,是夢鴿蘭和一夥所謂的知情人散布說:「李天一向其透露他們在發生關係時並未爭吵,也未有動過手,沒有強加的意願。反而是在結束之後,李天一和同案另一被告一共給了女孩2000元。」為此李天一否認輪姦,稱二者是賣淫嫖娼的關係。照這個說法,老子我以後也知道該如何弓雖女干軍旅歌手而不被判刑了,反正老子從小腦子裡就充滿著制服誘惑、女王情結、戀物癖、絲襪控等不健康性意識,他們都說老子我是什麼「變態色魔」,而且老子打小就對雙江的得意弟子夢鴿阿姨和陳思思阿姨等「軍旅歌手」有性幻想,夢裡都想和她們「輪流發生性關係」,盼望能有一天被她們這些女軍人頭戴軍帽、頭頂國徽、上半身筆挺軍裝、軍容嚴整、全副武裝帶紮好、軍功章掛滿、英姿颯爽地、下半身又一絲不掛地在床上操練起來,這樣才夠刺激。苦於法律的約束而有賊心沒賊膽,一直無法實施,這下好了,只要「輪流發生性關係」時沒有爭吵,沒有動手,就不算弓雖女干,那老子就帶把火藥槍去,夢鴿老師和思思老師肯定害怕老子開火藥槍毀了她的容,而不敢和老子爭吵,更不敢跟老子動手,只好乖乖張開雙腿等老子進入她們的身體,但因為沒有吵架打架就不能算是強姦,法律就拿老子沒有辦法,只能算老子和她們通姦,不知道雙江喊不喊冤?
裡面沒有提到天一給受害人的2000元,是受害人主動索要還是李天一主動給的,如果說只要付了2000元就不算弓雖女干而是賣淫,那我更可以有樣學樣了。等老子以後弓雖女幹掉夢鴿后,乘她還在如夢如幻地飄飄欲仙醉生夢死之際,就在她白嫩的玉體上撒上2000元人民幣,轉身摔門而去,不帶走一絲雲彩。要是雙江蘭和把老子告上法院,老子就在法庭上振振有詞地咆哮道:「老子已經付過錢了,這哪是我強姦,分明是夢鴿賣淫!」請問蘭律師,你準備怎麼反駁?
什麼蘭律師黃律師的,我看分明就TMD的是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