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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法律的歷史回顧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作者:biruxie  於 2022-8-26 00:2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后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一,美國法律的歷史回顧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美國原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人為了掠奪殖民地財富,在殖民地傾銷過量商品,禁止殖民地人民與歐洲大陸國家直接通商,以便霸佔殖民地市場;同時肆意增收捐稅以彌補英國的財政赤字。美國獨立革命因而於18世紀70年代爆發,美利堅合眾國登上國際舞台。

美國聯邦不是由獨立國家組成的聯合體;因為美國聯邦政府可以直接對各州人民行使權利,而不必通過州政府的中介;獨立國家聯合體不具有這種權力,它對人民行使權力,必須通過組成聯合體的國家。美國的聯邦主義是一種介於單一國家組織和獨立國家聯合體之間的政府結構。

美國的聯邦制是憲法把國家權力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授予中央政府,另一部分則授予地方政府;二者均享有實質上的權利。

英國殖民者來到美洲時,並沒有把英國法律和盤帶來,他們之中也沒有幾位法官和律師。在殖民地實施的英國法律,大都是英國地方法院所適用的英國法,而不是內容複雜、技術性強、高度發達的英國法律。當時殖民地的實際情況並不需要複雜的法律,殖民地的立法機關也曾機會主義地制定了一些殖民地法律,卻都不是出於法學家之手,錯謬很多。這種簡單的法律狀況,到了18世紀已無法維持。隨著殖民地人口的劇增,經濟長足發展,北美殖民地不僅發掘了本地商業,而且與宗主國有大量的貿易關係。早期簡單的法律不能適應新的情況,英國法律開始全面、系統地輸入殖民地。英國各大法學院吸收了很多來自殖民地的學生,殖民地從而出現一批受過法律專門訓練的律師、法官、政客。

美國獨立之後,一時間全國上下瀰漫著反英情緒,然而法律界卻是例外;這是因為美國的法官和律師除了英語外,基本上不通別種語言;除了英國的法律書籍,他們未曾研修過別國的法律書籍;美國法律引用法律權威時,也只能是英國法律。但是,美國獨立后對接受英國法律劃出一條人為的界限:即新獨立的各州只能接受獨立戰爭前的英國法律,而不接受獨立戰爭以後的英國法律。

美國法律脫胎於英國法律直到19世紀下半葉方逐漸擺脫英國法律的影響然而美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和概念由英國法律傳統所決定棄今未變理解美國法律系統必須以此作為起點

15、16世紀哥倫布的地理髮現以及隨之而來的殖民地掠奪,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擴展提供了廣泛的基礎。地理髮現為貿易中心移到大西洋一帶創造了有利條件,促進了海洋貿易的興盛,大量美洲金礦的發現引起價格的革命,加速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美國法律是先來先得者的產物。整整500年前,白種人以血與火野蠻地征服印第安土著居民,鳩佔鵲巢,寫下西方文明史上最可恥(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卻又是最輝煌的)的一頁。此後,征服者制定了遊戲規則,是所謂法律(印第安人不懂得制定法律,只有善惡的簡單判斷;案情重大的罪犯被處以逐出氏族的懲罰)。印第安部落有300多個,切洛基族是印第安人中文化最高者之一。

美國被哥倫布發現后,立即成為形形色色倒運者的庇身之所;堅持宗教信仰的英國清教徒、尋求自由的愛爾蘭人、逃避天災人禍的德國農民、無處安身立命的猶太人等等,紛紛登上這塊新大陸。

土著印第安人具有濃厚的宗教性格,認為不可向自然界苟取動植物,安於低級的生活方式。而歐洲人則信服舊約、創世記所說,人應該征服大地,管轄各種生物。雙方的意識形態尖銳對立。

資料顯示,哥倫布及後來的征服者至少消滅了一百萬印第安原住居民,有些是以武器,有些是以無意間帶來的歐洲疾病。

美國立法之初,本著清教徒的精神,以聖經中的十誡為基礎。

美國法律直接源於英國移民於 17 、18世紀帶到新大陸的英國法律。除了路易斯安那州(前法國殖民地)的法律以拿破崙法典為基礎外,各州繼承的都是英國法律的傳統和慣例。各州另外還有自己的州法律。

美國的法律採取英國的不成文法,再加上英國的若干成文法規。它如同英國法律一樣,在方法上憑藉判例法。總體而言,美國法律的發展是從一個具體案件沿至另一個具體案件,從一個具體問題擴至另一個具體問題,尋找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並不顧及博大精深的法律理論或者總攬一切的法律學說。 

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下級法院受到上級法院判決先例的約束,即美國人常說的Stare decisis(維持先例)的原則。

美國人從百花競放的法律學說中擇其有用者而從之,這便是著名的實用主義。

由於美國本身獨特的政治制度,乃是介乎英法政治思想之間的一種折中方式;因而,美國法律的發展,又是立法和司法實踐創造法律二者相互作用的產物。立法者往往通過具體法律的制定來改變、規範和調整這種發展。

在歐洲人眼中,只有他們的文明才是世界上唯一的文明,而任何其它文化都不是文明。他們將一種強大的猶太教——基督教宗教傳統治歐洲帶到美利堅大地,這是在近東、希臘和羅馬已經歷許多世紀的文化遺產。他們還帶來了自認為至美至善的經濟和社會習俗;當他們墨守自己的文化模式時,遂視印第安人為劣等種族。

歐洲人的土地私有制觀念違背印第安人的觀念;後者認為土地只能按照自然的意向集體使用,誰都不能出售土地;大地乃是生命的母親,任何體面的人都不會出賣其母親。

歐洲人用血與火給印第安人上了一課。

美國是個移民國家。各國難民因天災人禍湧入美國——德意志人由於馬鈴薯飢荒以及1848年起義失敗造成的混亂局面而出走、愛爾蘭農民因飢荒而背井離鄉......經過不同文化背景的碰撞,懷著對新生活的憧憬,他們搭乘往來於歐洲港口和新奧爾良之間的運棉花的貨輪來到美國;然後溯密西西比河而上,直到找到便宜的土地。而那些無出路者則成為披著浣熊、痛飲蘋果酒的邊疆農民,乘著簡陋的大篷車向西部遷移。

拓荒者的生存依賴於兩樣東西:斧頭和長柄槍。長柄斧是萬能的工具,可以用來建造小屋,開墾土地,製作笨重的傢具農具;若要出席婚宴或者喪禮,就把斧刃磨快一點,用來刮臉。來福槍是防身的必備之物;12歲以上的男人人手一支,用以狩獵養家、抵抗歹徒、與印第安人交火。

久而久之,這些拓荒者打上了鮮明的美利堅人的印記:講求實際、強烈的樂觀主義、簡樸好動的習性、喜歡過分的簡單化、尊重個人、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西部拓荒時代本無法律秩序可言。

美國人所謂的Wild west(原始西部)在開發以前毫無法律和秩序;牛仔稱雄,槍聲四起,淘金熱更是徹底地衝垮了一切既定成規。上個世紀,淘金者穿越 中西部的大草原、高山峻岭和沙漠前往加利福尼亞,約有5萬多人成功到達目的地,半途死亡者不計其數。一隻叫丹納爾的冒險隊伍,依靠分食同伴屍體方免於餓死。難道可以對這些大難不死者提出高尚的道德要求和文明行為準則嗎?

在邊疆開拓時期濫施暴力的受害對象不僅僅是印第安人,還有很多冒險家;由於邊遠環境不具備維持法律和秩序的條件,偷盜(尤其是偷馬)、搶劫、械鬥、仇殺事件層出不窮。打開天窗說亮話,西部的開發,本來就是任意的佔有和對印第安人的公開搶奪;誰強悍誰就是這片土地的當然主人!黷武鬥勇是在邊疆生存的強大依靠,膽怯和懦弱同冒險家是格格不入的。

時至今日,許多美國人還喜歡在自家庭院里扔個木製車輪,用於緬懷篷車西進時代。

美國法律文化所標榜的重大特色是法律高於政府與個人。由於訴訟雙方——代表政府和社會的檢方和被告人——都處於法律之下,因此雙方的法律訴訟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則代表法律,其地位凌駕於訴訟雙方之上,法庭三方的地位和職權因而固定化了。

美國法律的主要特色表現於陪審制度。一個被告是否有罪,按照美國的司法制度,是由陪審團秘密投票裁定的;裁定有罪以後,方有主審法官根據罪行輕重和刑法規定予以判刑。

在殖民地時期,陪審團員用手中權力釋放了反抗議英國國王的殖民地政治犯;在19世紀中期,北方的陪審員不顧法律明令禁止,屢屢將那些庇護逃跑奴隸的人無罪釋放。

美國人篤信基督教;自從新教改革以後,人們相信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進而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悲的是,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美國大多數州都制定了歧視黑人的法律。印第安納州於1803年率先制定法律禁止黑人在涉及白人的訴訟中出庭作證;1807年更擴展到禁止黑人在民團服役,以後幾年則禁止一切黑人參加選舉。俄亥俄州則強迫所有黑人進入該州時繳納500美元保證金......不一而足。 

在美國獨立宣言中,起草者憤怒地斥責英國國王——

他在許多案件中剝奪了我們在司法上享有陪審團的權利;

他以莫須有的罪名把我們押解到海外的地方去受審。

美國司法制度建立在反專制、反壓迫、人生而平等自由的基礎上,以求避免英國國教迫害新教、英國政府迫害殖民地人民的歷史重演;然而,在美利堅立國100年間,這種不公正又被強加在黑人頭上;美國從未有過封建制,卻有過資本主義與奴隸制並存的奇特的政治景觀。美國獨立后即建立了聯邦檢察系統,南北戰爭之後,聯邦政府的中央權力大為加強,聯邦檢察系統隨之膨脹;亞伯拉罕.林肯因而提出一個發人深思的問題:我們究竟需要一個強大到足以威脅其人民自由的政府,還是要一個弱小到不能保護人民自由的政府?

事實上,聯邦政府的權力的擴大和聯邦政府本身的膨脹,其速度和規模都是驚人的;且不以包括執政者在內的人們的意志為轉移。

眾所周知,國家權力不可分割的觀點為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所批判;他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指出:為了保護公民不受國家專制權力的侵犯,應該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立法權(議會所行使的權力)、行政權(政府所行使的權力)和司法權(審判權)。每一種權力有其自身的作用,而這三種權力應當互相制約。美國所實施的正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然而,政府的權力不斷地利用一切機遇肆意擴張——

在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中止了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威爾遜總統下令對大批和平地反對徵兵的人士提起公訴;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下令不問青紅皂白地將11萬日裔美國公民強制關進集中營;

越戰期間,美國人為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大大退步了;

911以後美國政府的種種倒行逆施,筆者將在後面專節論述。

在美國歷史上,自由是經久不衰的論題;而在美國社會生活中,自由則是一切的出發點;然而,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政治需要總是扭曲法律,從而在較大或者較小的範圍里剝奪人們原本應當享有的自由;而美國政客們最喜歡利用真實的危險或者假託虛構的危險以售其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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