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裡和海外中文網上,經常有人對民主惡意叫罵貶損,好像對這兩個字有著深仇大恨(最奇怪的是,這些人往往自己天天在享受著民主的好處卻熟視無睹。而對大洋對岸十幾億人沒有民主的生活卻一點也不同情。我常常不知道這些人的頭腦和良心是怎麼長的)。民主真的是個貶義詞了?我覺得糾纏在單單民主兩個字上爭論沒有意思,還是要弄清民主的內涵才是。這樣的作業在民主國家從小就做過了,並一直操練著,孩子們長大,使用起民主來很是熟捻。好笑的是,在海外華人媒體,對於這樣的常識還要爭得死去活來,頭破血流,有的生活在民主國家卻反民主的男女人士竟然要掄起大刀,向擁護贊成民主的村友殺氣騰騰地砍來。
最近網上哄哄著對美中兩個案子的議論聲,簡單對比一下這兩邊的案子就可以看出民主與專制的巨大區別。美國的是那個Zimmerman殺黑人少年的案子,結果判決他無罪。中國的是對那個被控集資詐騙三十億案的曾成傑被執行死刑,而同時期的鐵道部長劉志軍貪污2000多億卻沒有被判死刑的議論。
那個白人ZIMMERMAN殺黑人少年TRAYVON MARTIN的事,我也沒具體細看,就大概聽到有這個事,本來還以為是警察,心裡確實覺得美國警察(包括加拿大警察)有時執行公務對自己的防護太過度,對於涉案人的違規動作敏感過度,往往造成對方不必要的死亡。對於怎樣對待嫌疑犯涉案犯等等的程序真的要改一改才好啊。這兩天聽到判了殺人的無罪,是正當防衛。而全美好些個地方掀起抗議浪潮,認為這是種族歧視的判決,才起了更大的好奇心,去看個究竟。這才知道,原來那人是在被黑少年狠命毆打,後腦出血的情況下,才掏槍一舉將少年斃命(其實,我還是希望最好不要把人打死,畢竟還是個孩子,但是被襲之中,情急的措施,估計還是屬於正當防衛。這不管怎樣都是一個悲劇)。
可是在這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最耐人尋味的是奧巴馬及政府對此案的干涉。奧巴馬不僅在媒體上放話說這黑人孩子就像是他的乾兒子云雲,當地的警察局長被要求配合。但警察局長說這案子太弱,手中證據不足以支持逮捕,而沒有可信理由(probable
cause), 逮捕是非法的。於是原局長被炒掉了,新局長上任就逮捕了ZIMMERMAN。後來隨即佛州檢察官起訴,依然找不到證據。檢方一方面逼著一批黑人做偽證,另外一方面扣留了全部對ZIMMERMAN有利的證據--這都是嚴重違法行為。扣留 的證據中包括黑少年的手機里存的數千條簡訊及手機里的無數照片,其中涉及團伙犯罪、非法槍支買賣及毒品交易。檢察院的IT主管看不下去,出庭作證檢方非法扣留證 據。而在ZIMMERMAN案子遞交到陪審團的當天,IT主管也被開除了。
網路上有人說,此案成為美國政府干預司法獨立的經典案件。尤其是司法部居然直接組織反ZIMMERMAN游行,成了千古笑柄。可是妙就妙在,面對美國政府,還有居然是司法部的巨大政治壓力,這個案子還是堅持走完了應走的司法程序,6人陪審團在大量的證據和證詞面前,排除了Zimmerman二級謀殺和過失殺人的罪名,也排除了種族歧視的嫌疑,最後裁決為正當防衛。這不能不說這是一個民主法制社會的一個有力例證。
我的感嘆是,在任何社會中,都有人性惡的一面,都有官員的貪婪,都有犯罪分子,可是優良的社會制度,特別是政治體制,會使社會的公平達到最大化,使公民的平等和自由達到最大化,或者有聲張正義和討還公道的渠道,有監督司法,監督政府,監督官員的手段。看待民主不是說民主國家就沒有壞人,沒有貪腐,沒有犯罪,而是看在民主國家怎樣對待這些社會問題,政治問題,還可以看怎樣避免,矯正所出的問題。
這次美國政府對該案,出於政治或其他考量,對於司法的干預不謂不嚴重了,可是最終的結果竟然可以不如以奧巴馬為代表的政府的意,這不可不說是一件意味深長的事。
而反觀國內,曾成傑的企業是個運行良好的企業,他向私人融資的做法也是當時政府鼓勵的(聯想到吳英案),這中間的具體過程我沒細讀,但是省里因為換個省長就徹底否定前官員的做法,另外這種情況是否應該槍斃也是個疑問。據網上信息,該案在還沒有判決時,曾的資產已經被拍賣,根本不按法律程序走。據曾的女兒說,她父親的資產是能夠償還被融資人的債務的,而政府偏偏不讓他這麼做(吳英的父親也是這麼說),這不就是有意要致人於死地嗎?
至於劉志軍,作為部長級的政府官員,他的貪腐到了獨步一時的地步,他的淫蕩也令人髮指(雖然婚外情不是法律問題,但是,如此大量的「不正常異性關係」應該不是婚外生情的情況,而是淫蕩了,並牽涉到貪腐基礎上的淫蕩了)。好像是中國的法律說是貪污十萬元以上,情節惡劣的,就可以槍斃(如有誤,請指正)。那劉志軍應該被槍斃多少回了?古代有「刑不上大夫」的可愛慣例,這一條人民政府倒是繼承地很完全徹底。而且對這兩人案子的司法過程也是疑點甚多,曾的速被執行死刑有謀財害命之嫌;劉的大貪不死有官官相護的詬病。
我還有更進一步的感想,在美國,即使有政府及上頭的干預,人家的干預是圍繞著司法程序來施展手段的,你程序是無法改動的。比如,那個警察局長不願立案,就被裁掉,換了一位。即使這樣,最後操掌Zimmerman的生死大權,竟然握在那6位隨機從公民中抽出的陪審員的手中。而在中國,程序本身都不被遵守,而即使走過程,這些過程也被行政干預沒商量。這樣的比較,應該能看出什麼叫民主了。
(對案件的陳述文字,部分摘自天涯社區牽牛貓的博文http://bbs.tianya.cn/post-338-32310-1.shtml#1。如有謬誤,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