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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意法律,可以修改法律

作者:大連李揚  於 2016-7-21 16:2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關鍵詞:法律, 泄洪, 責任, 協會, 律師

不滿意法律,可以修改法律

 

官媒中青報,在2016年7月20日,引述甘肅省蘭州市紅古區委宣傳部一份說明,介紹兩姐妹被洪水捲走一事。紅古警方認為,這是一起落水兒童失蹤意外事件,不予立案。對這起意外事件,家長應該負主要責任,家長對孩子監管責任不到位是主要原因。孩子的父親說,「孩子出事的地方距離福川水電站的大壩不到兩公里,河道周圍沒有任何警示標誌,上游大壩放水時也沒有任何預警。」

他給記者提供了一張圖片稱:
「孩子失蹤的當天晚上,在河道附近出現了一張《福川水電站主汛期安全通知》,時間是2016年6月17日,落款是福川水電站,但是第二天早上就沒有了。」


孩子的父親不認可警方的說法,他對官媒記者表示:
「兩個娃娃是在裸露的河邊玩,並沒有下水,被水電站泄洪兩米多高的浪捲走,這是人為原因造成的悲劇。」
他堅稱,儘管水電站在臨夏永靖縣境內,但是孩子落水的地點屬於蘭州紅古區平安鎮,自己家兩個孩子被水捲走,是政府對水電站監管不嚴的結果,大壩泄洪前無任何通告,屬於安全漏洞,政府也有責任。李揚先表達同情兩個孩子,並認為地方政府和警方,好象沒盡到責任、義務,可能不僅違反程序,甚至連法律都違反了。

 

各國對水壩泄洪的法律規定,應該是大同小異的;李揚認為不管水壩是否私有化,都不是你想泄洪就泄洪的理由,美國法律也不允許你這樣胡作非為的。記得前些年,韓國政府和媒體,抗議朝鮮在上游泄洪,沒有及時通知下游的韓國,造成韓國生命財產損失;這說明提前通知下游,屬於各國法律,也是國際法要求的;不然中國大陸想泄洪就泄洪,下游的印度、越南、緬甸倒大霉了,年年被幾次大洪水淹死無數人。其它國家能幹?國際法、國際法庭、聯合國能允許?中國大陸賠死了,要知道,對這種行為是要懲罰性賠償的,多少錢都得掏了。

 

水壩泄洪,在下游貼張告示就可以了?那下游文盲還不個個淹死了。再說小孩們能懂啥,他們都不清楚啥叫「泄洪」,面對突然而至的洪水,嚇也嚇癱了,會游泳也淹死了。所以,水壩泄洪的規定,以及各國法律,都對此要求很嚴格的,至於落實情況,因各國國情而異;沒死人都好說,死人了,受害者家屬要求依法追究責任,要求進行賠償,天經地義的。你要是不滿意,可以修改法律的,改到你滿意為止。就象有些人對李揚介紹法律常識的文章,非常不滿意,故意隱藏、修改內容;所以李揚建議他們——「你們不滿意現行法律,可以修改到你們滿意為止,這樣我怎麼介紹法律常識,你們也不再害怕和憤怒了」。

 

前些日子媒體報道武漢發洪水,順便介紹了湖北省90%的湖泊,被填湖造地賣錢了。有個網民擔心地跟帖,「三峽大壩還沒泄洪呢,下游三省人民怎麼辦」?李揚回帖開玩笑——「趕緊通知下游這三省人民,抓緊時間學習游泳」。玩笑歸玩笑,大壩泄洪不通知下游,哪怕情況緊急到無法及時通知了,你也不能以天災為由,拒絕賠償的;因為天災是沒辦法,但大壩是人為修建的,泄洪也是人為的,一句「天災沒辦法」,你就想逃避賠償責任,那淹死的人也太冤了。你開車時,遇到山上掉落巨石,為了緊急避險,拚命打方向盤逃避,因此撞死了旁邊路人;法律允許你的緊急避險,也認為一般不能追究你撞死人的刑事責任,但哪國法律允許你可以沒有民事責任,可以不對撞死路人民事賠償的?你遇到天災,別人就應該死?!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李揚在病休前,公安單位常常教育我們警察的。所以既然有了程序,有了法律,就要認真遵守,不然制定規章制度法律,還有什麼意義?象前些日子,一個律師在法院大樓內,與法院工作人員們發生衝突,幾個小時后,律師衣衫襤褸地衝出法院大門,不看文字介紹,李揚還以為是哪個要飯的呢,比穿比基尼也多不了多少了,一條條的衣服。爭執雙方的焦點,其實就是律師要求依法立案,而法院工作人員們不同意,又擔心律師因此偷偷錄音外傳,導致相關人員受紀律處分,所以雙方發生愉快地肢體交流,律師一個人,很明顯法院工作人員占人數的絕對優勢,所以最後律師以要飯的模樣衝出法院大門。

 

最高法院,在2015年4月1日(這是個意味深長的日子),《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自5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就是「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對屬於確實不能立案的,也要給予書面通知;不然你口頭告訴我,又不允許我錄音錄像,你這不是故意整死我嗎?法院工作人員這樣做,不僅是違紀了,而且是違法;法院對這類瀆職、失職行為,也有明確的懲罰措施。所以前述那個律師,因此面對眾多法院工作人員的「緊急避險行為」,最終以要飯的面目離開法院。這就不錯了,要是發生在過去的公安機關,律師的家人就再也找不到他了,公安機關的回答千篇一律——「不知道。他來辦事完就走了。他又不是三歲小孩子,我們還要送他回家么」。

 

2016年7月21日,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崑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本案的死者死亡的時間處於行政法規禁止網吧營業的時間,故被告對於死者的死亡存在部分過錯。死者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故法院確認由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餘責任由死者自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被告網吧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損失153111.9元。大家看看這個報道,也是民事侵權案件,法院怎麼判的?再看看水壩泄洪的案子,公安機關是怎麼對待的?隨便泄洪,恐怕是刑事案件了吧,反正李揚是這樣理解法律的。

 

公安機關立案關鍵,看有無犯罪事實,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給當事人一個《不予立案通知書》,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以各種借口拒絕立案,又給不出合理理由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到檢察院反映,要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程序、法律都是這樣要求的,問題是大家都拒絕遵守呀。《110接警規則》中,明明規定人民群眾可以打110,投訴執法警察,110有義務、責任、權力,及時調撥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此立案調查;但現實中的公安機關、110接警中心和各部門,拒絕受理打110投訴執法警察,要求去紀檢、督察反應。李揚估計這樣的公開違反規則行為,可能導致在緊急情況下,相關人民群眾還沒到紀檢、督察部門,就被執法警察打死了。

 

佛羅里達州的迪士尼遊樂園,在2016年6月14日,兩歲的Lane Graves和家人,在人工湖水深只到腳踝處的地區玩耍,幼童被兩隻鱷魚拖走,陳屍於距離他被拖走地點不到14公尺的人工湖湖底。讚美、擁護、痴迷西方民主的媒體和人士,紛紛讚美幼童父母,因為其父母至今拒絕打官司起訴迪士尼,他們表示——「寧願將精力放在從這起悲劇中恢復上、而不是在控告迪士尼這方面」。換在中國大陸,體制早就被辱罵聲吞沒了,人人一口唾沫,都能淹死政府。結果因為是發生在美國,是發生在世界著名的迪士尼遊樂園,居然成了人性美好的象徵了。李揚不由得苦笑——「到哪兒說理去」。


在2015年,抓捕了上百名律師(有人說是幾百名),估計今年放的放,審的審,判的判了。吳法天在自己的文章中,對此的評價是:

「實際上是一群訟棍被抓。他們中有的是律師,有的根本沒有律師的身份,只是一些社會盲流。他們不能代表律師界,因為他們只是律師界的害群之馬,就像黃松有、奚曉明成為司法機體里的毒瘤一樣」。
黃松有、奚曉明都曾是最高法副院長,證據確鑿的判刑,李揚無話可說。不過,吳法天做為中國大陸著名的法學專家,在沒有法院審判定罪前,就給被公安機關抓捕的律師們定性了,好象違反法律要求吧?不能說連最高法兩個副院長都抓捕判刑了,那麼大街上每個路人,都應該進監獄。更何況,法律也好,法院也罷,沒規定「沒有律師資格證書的人,不允許替別人打官司」吧?

 

不管律師有沒有罪,公安機關都可以依法抓捕,在調查詢問程序結束后,應該放的放,應該送交檢察院起訴的起訴,這是中國大陸的法律和程序,各國基本如此。現在的部分輿論是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允許家屬們探視被抓律師,那麼公安機關就屬於違紀了,如果因此造成相關當事人的傷、殘、亡,搞不好就要被家屬們追究刑事責任了。所以,官僚主義非常必要,官員、公務員們按照程序、法律要求,進行工作,只要這個沒錯誤,出現任何重大損失,只能是國家賠償,和官員公務員個人無任何關係的。李揚也不認為,家屬探視被抓捕的律師,會危害國家安全,他們能知道什麼國家秘密?

 

面對部分輿論的氣勢洶洶,李揚當時就提出一個疑問——「律師協會在哪兒」?大家只要掏錢交費了,按照程序要求足額給錢,就屬於你律師協會的成員,那麼出現問題,你律師協會根據法律、規章制度、程序,必須要過問的。所以,文章前述中那個與法院衝突的律師,事件曝光后,律師協會發函給法院,要求法院相關單位給予解釋,這是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的。李揚對此讚美——「別管律師對錯,事實是真是假,律師協會發函維權就是對的。至於最後真相到底如何,都不影響律師協會的發函維權的正確性」。很簡單,這是你律師協會的法定義務,不然大家憑什麼月月定時給你交錢?上百名律師被抓,是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進行起訴是檢察院的正常工作,法院審理判決也是正常工作,否則還要法律和國家機關幹什麼?同樣,律師協會維權也是正常工作,要做好與涉案律師、家屬、公檢法的溝通工作。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幹什麼就要象幹什麼的樣子。黑社會就是黑社會,公檢法就是公檢法;不能出現黑社會象公檢法,公檢法象黑社會,那樣就完了。協會也好,學會也罷,就是對本行業研究、管理、教育、引導、維權的組織,哪個對李揚的定義有反駁么?象公安機關幾百萬警察,強迫人人給警察學會、警察協會交錢,不想成為其成員,就可能被開除了;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學會、警察協會不能只收錢不辦事,領導開除警察,全是「大力支持領導的決定,堅決清除害群之馬」;艹,那要你學會、協會幹什麼,你應該找領導要錢去,找警察們要錢去幫助領導開除警察,你這也不是人類所為吧?所以,李揚偶爾就罵——「警察們應該湊錢,想辦法找人滅了學會、協會」。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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