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依法治國要立好法,屏棄惡法

作者:心如水  於 2014-8-14 07:3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雜談|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7評論

 

昨天看東方直播的節目,心裡難過,看不下去了。不由得感嘆乃至憤怒。中國的法律是怎麼定的?難道可以如此不講人道?

  事情是兩個親家的獨生子女,剛剛做完了人工嬰兒,還沒有來得及放入女方體內,就發生了車禍。夫婦雙雙歸西。兩家親家都居然沒有權利繼承這些受精卵。二親家希望找代母讓孩子生出來。但卵子和精子的屬權歸醫院。不能讓孩子出生。二親家將醫院告上宜興中級法院,法庭判醫院贏。理由是受精卵不屬於財產(如錢或物),也不是孩子(受精卵尚未發育成孩子),因而不屬於繼承之列。

  二親家痛失獨生兒女,這些結合了的受精卵就是他們生命的延續和精神寄託。繁衍後代是人類最基本的生存要求之一。為了響應國家號召,國民響應了獨生子女政策,做了犧牲。但他們的孩子沒有了,他們的孫子孫女還有可能生存,法律為什麼要剝奪他們的基本的傳宗接代的願望?

  這樣的惡法,讓人看不下去。法官怎麼可以這樣判?讓響應國家號召的人如此痛徹心腑?法律的制定和執行要關懷人性。閉門造法,領導拍拍腦袋就出台法律應該結束了。檢討惡法,改變惡法,讓百姓參與關係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的制定才能讓百姓心甘情願地遵守法律,不生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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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7 個評論)

回復 何岸泉 2014-8-15 01:34
麻煩博主把法庭判決的理由補充在博文里,好讓我們讀者思考。
回復 心如水 2014-8-15 01:43
何岸泉: 麻煩博主把法庭判決的理由補充在博文里,好讓我們讀者思考。
謝謝閱讀,已經加上了,在第二段的末尾。請批閱
回復 海外思華 2014-8-15 03:36
不可思議!
回復 何岸泉 2014-8-15 04:37
心如水: 謝謝閱讀,已經加上了,在第二段的末尾。請批閱
精子卵子當然是「物」。看得見摸得著。雖然要借用放大鏡顯微鏡看。
回復 心如水 2014-8-15 05:48
海外思華: 不可思議!
的確,難以理解這些法官。
回復 心如水 2014-8-15 05:49
何岸泉: 精子卵子當然是「物」。看得見摸得著。雖然要借用放大鏡顯微鏡看。
又修改了一下。更具體了一些。
回復 lao4 2014-8-17 05:05
江蘇省宜興市市民小沈和小劉因自然生育困難,於2012年8月到南京鼓樓醫院採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繁育後代。取得受精卵后,醫院冷凍了4枚胚胎。胚胎移植原定於2013年3月25日進行,但在手術前幾天,小沈與小劉遭遇車禍不幸死亡,於是保存在南京鼓樓醫院的4枚冷凍胚胎,成為雙方父母延續血脈的唯一希望。兩對失獨老人都想拿到冷凍胚胎,延續「香火」。雙方老人都通過各種途徑聯繫醫院,因為醫院拒絕將冷凍胚胎交給雙方老人的任何一方,在糾紛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沈先生把親家告上了法庭,同時追加拒絕交出胚胎的鼓樓醫院為第三人,要求法院將冷凍胚胎的繼承和處置權判給己方。

原告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和風俗習慣,死者雙方遺留的冷凍胚胎處置權作為原告生命延續的標誌應當由原告來監管和處置,小沈與小劉存放於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歸原告監管處置。

被告劉某、胡某辯稱,胚胎系他們的女兒留下的唯一遺物,要求處置權歸其所有。

第三人鼓樓醫院則辯稱,冷凍胚胎不具有財產屬性,原被告雙方都無法繼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簽署手術同意書,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胚胎的作用為生育,現小沈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雙方都不具備處置和監管胚胎條件的情況下,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該行為違法,原被告雙方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焦點

(一)原被告雙方是否有對胚胎的繼承權?

「這些(冷凍)胚胎,是我們唯一的希望……」聽完原告代理律師的陳述,被告席上沈先生的親家母哽咽著回應說,家裡就這麼一個獨生女兒,女兒、女婿出車禍去世后,他們生前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成了老兩口最大的希望,希望自己家能獲得這份特殊的遺產。

南京市鼓樓醫院委託代理人鄭哲蘭表示,醫院對四位老人的遭遇非常同情,但是目前對試管嬰兒冷凍胚胎的屬性還沒有明確,不能作為「物」來繼承。關於冷凍胚胎的屬性,一直有主體說(把胚胎看做法律上的人)、客體說(把胚胎看做不同權利的客體)以及中介說,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已明確作出了中介說的選擇,即冷凍胚胎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現在它是一個什麼性質還存有爭議,基本上認為胚胎是介於人和物之間的一個過渡性的存在。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胚胎」,從根本上否定了冷凍胚胎的財產屬性。

(二)沈先生要自己保存、處置冷凍胚胎,是否可行?

沈先生認為他不能相信醫院能對冷凍胚胎很好處置,「我要拿到其他醫院去。」

醫院強調,《人工輔助生育技術規範》對處置和監管冷凍胚胎有嚴格的技術要求,個人不具備條件;不同醫院人工輔助生育技術中心之間精子、卵子、胚胎的流轉也是被明令禁止的。比如要有醫護人員,要有儲存的場所和設備,胚胎的儲存要在零下幾百度的條件下儲存,否則就失去活性了。一般來說,個人沒有條件儲存。

(三)冷凍胚胎怎麼處置?

沈先生為什麼想要這個冷凍胚胎?因為他認為這是血脈延續的希望,他希望能永久保留,等條件允許的時候,爭取能孕育成生命。

醫院方強調,唯一能讓這些胚胎存活的途徑只有代孕,但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代孕會產生嚴重的倫理問題,孕育出來的嬰兒母親怎麼認定?代孕婦女如果出現了死亡、殘疾,怎麼辦?代孕類似於器官買賣或者器官出租,還涉及其他社會問題,所以代孕在我國是嚴厲打擊的一個違法行為。

宣判

2014年5月15日,宜興市法院一審對該起爭奪冷凍胚胎處置權引發的繼承糾紛案作出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沈某駕車途中車輛側翻,撞到路邊樹木,造成小沈當日死亡,乘坐人小劉五天後死亡。

法院同時查明,2012年3月5日,小劉與鼓樓醫院簽訂《輔助生殖染色體診斷知情同意書》一份,小劉在該同意書中明確對染色體檢查及相關事項已經了解清楚,同意進行該檢查;願意承擔因該檢查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所取樣本如有剩餘,同意由診斷中心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代為處理。2012年9月3日,小沈、小劉簽訂《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書》,載明小劉與小沈在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實施了試管手術,獲卵15枚,移植0枚,冷凍4枚,繼續觀察6枚胚胎。對於剩餘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小劉與小沈選擇同意丟棄;對於繼續觀察的胚胎,如果發展成囊胚,小劉與小沈選擇同意囊胚冷凍;同日,劉、沈二人簽訂《胚胎和囊胚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鼓樓醫院在該同意書中明確,胚胎不能無限期保存,目前該中心冷凍保存期限為一年,首次費用為三個月,如需繼續冷凍,需補交費用,逾期不予保存。對於如果超過保存期,劉、沈二人選擇同意將胚胎丟棄。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小沈與小劉因自身原因而無法自然生育,為實現生育目的,夫妻雙方至鼓樓醫院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現夫妻雙方已死亡,作為雙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張小沈與小劉夫妻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作為其生命延續的標誌,應由其負責保管。但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同時,夫妻雙方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必須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並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等。本案中,小沈與小劉夫妻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其夫妻倆人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綜上,對於原告提出的其與被告之間應由其監管處置胚胎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鏈接

冷凍胚胎是一種世界上唯一成熟的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這種技術是將通過試管培育技術得到的胚胎,存置於零下196℃的液氮環境中,得到長時間保存。

將胚胎和冷凍液裝入冷凍管中,經過慢速(第2至第3天的胚胎)和快速(第5至第6天的囊胚)兩種降溫方式使胚胎能靜止下來並可在零下196℃的液氮中保存。若有剩餘的質量較好的胚胎,可以冷凍保存,待以後自然周期或人工周期解凍后植入子宮腔內,將增加受孕的機會。可用於一個超排卵周期得到的胚胎數量多,質量好,不能一次全部移植,可將多餘的冷凍胚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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