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央視關於抓嫖薛蠻子的三分鐘新聞報道之後,又有一個11分鐘的細節視頻. 對抓嫖過程做了以下描述: 警察們在門口等候,當薛蠻子出門時,立即將他推回屋裡去. 進去以後,發現還有一名女人,於是將二人分房而置,進行審問.據女人說,二人進行了性交易,桌上的錢是薛蠻子給的.這就把一個賣淫嫖娼的案子做實了.
如果說警察在門外把薛蠻子帶走,到公安局問話,這還算正常執法. 但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直接破門而入,在裡面抓獲女人,進行審問,收出嫖資,這便是非法搜查罪了. 也許有人會問,你怎麼知道警察們沒有搜查證呢? 本博的回答是如果有就更糟糕了. 正常執法是先有犯罪,後有搜查.薛蠻子和張姓女子還沒有交媾,你把搜查證都準備好了在門外等著,那不是應驗了警察設套之說了?
不錯,嫖娼在許多西方也會被抓,但這都必須是發生在公共場所或警察可以自由活動的地方,而不是民宅. 嫖娼是小惡(罰款,15天拘留),非法搜查是正罪(三年監禁),以違大法而懲小罪,一定是後患無窮. 比方說在中國,擁有A片(或淫穢錄像)就犯事,你希望警察帶上一個萬用搜查證(或者說沒有搜查證),挨家挨戶搜查淫穢錄像嗎?
中國的法律保護個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8)婚外性關係非關係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至第113條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對象、地點以及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1)...(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於非法搜查。
不錯張姓女子是租的房子,但法律上仍然是房子的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權利.公安人員憑什麼就可以闖進屋去進行審問? 既便她是一個娼妓,也不能剝奪其公民的基本權利.捉姦捉姦,萬代不倦.如果公安機關有足夠的警力去監督每個公民的褲腰帶和拉鏈,儘管去做好了. 在如今鉈中毒的特大案還懸著,很多案子還要受害人家屬出錢才能破案的情況下,國家的資源還是要謹慎使用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