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遇到一件很讓人氣憤的事,讓我發覺原來不是人人都懂得感激別人的幫忙。
律師所代理了一件案件,不知是因為她與所里某律師相熟還是那位律師對案件估計不足,反正該案件是以風險代理的方式計付律師費的,勝訴和調解都收取律師費,敗訴則退回律師費。在合同簽訂時她便按所里規定預付了律師費。當案件到我手后,我發現案件勝訴機會不大,便與她溝通,讓她儘可能與對方調解,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她的權益。
她一直不願意調解。案件也進行得很順利,調取證據、開庭、調解,一般案子應走的程序它都經過了。法官不止一次與我聯繫,如果能調解,還是讓我們調解好了。對方也作出很大的讓步,我覺得調解方案對她有百利而無一害,如果調解不成,該案件必定敗訴,屆時,她將承擔所有費用。任何人看見這種誘人的條件,都會選擇調解。她是聰明人,也選擇了調解。可她私下曾經為調解所作出的種種「努力」,讓我很厭惡。
今天,對方律師告訴我,她曾經私下與他約定,讓法院判她敗訴,然後再按她事前與對方約定的條件支付費用,這樣她就可以不用支付我所律師費,她能省下一筆不多的費用。這種人,律師能信她么?如果她當初真願意給錢,今天就不用鬧上法庭了。律師都是聰明人,也是有職業道德的,對方律師果斷地拒絕了她的無理要求,還親自與我所那位律師溝通,說明她的情況。最後還是所里仁慈,退回她一半律師費,讓她調解。
事是辦妥了,可總覺得這樣差點被人背里抽刀砍了一下,就覺得很氣憤。退錢還是事小,她曾經千方百計地逃避律師費是事大。她一點也不感激別人曾經對她所做的種種努力。要不是今天在開庭調解的時候,對方律師跟我說了這一內幕,我還被蒙在鼓裡。經辦法官也說得沒錯,像她這麼吝嗇無恥的人現在真不多見,既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忙,享受帝王級的專業服務,又不願支付律師費。她還是我的同齡人,與這種人為伍,真是我的恥辱!
經過這件事,也讓人了解到,律師不是能人,有時也會被小人陰險地狠狠地耍了一下。
算了,還是不要想它了,不值得再為這種「冷血動物」生氣!
附:簡單案由
男女朋友共同出資付了首期買了一房屋,因為分手,男方想拿回自己出資部分,房屋歸女的,並由她繼續供款。女方想要房屋,也不想退款。跟女談的律師以為可以以「贈與」為由,拒絕還款給男方。我的意見是不行,理由是當初男方出資的目的是想一同供房並取得房屋共有權,非贈與給女的。後來法官也認為非贈與,女方要麼要房屋退男方錢,要麼讓男方要房退女方錢。後來調解的結果是男方願意收回自己出的一半錢,房屋歸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