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哎,又一次無奈的妥協!

作者:jannykwong  於 2010-7-14 13:5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職場內外|已有30評論

關鍵詞:

這件案是舊同事在前天下班前匆匆忙忙遞交給我的,讓我與他分別代理兩個被告人共同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刑事辯護人和刑事附帶民事案的代理人。刑案將在明天下午開庭,昨天晚上2140分之前,我一直為該案的辯護方案及辯護詞、代理方案、答辯狀和代理詞、申請法醫學的重新鑒定而忙碌著,不僅為我的當事人工作,還得替我那偷懶的舊同事針對他的當事人做一份同樣的材料。剛剛才把辯護詞弄好,正想伸個懶腰,那傢伙給電話來了。      

「你聽著,我剛剛被當事人叫出去了,原來今天早上經辦法官找了當事人談話,法官一定要讓他們乖乖認罪,千萬不能讓律師與公訴人爭論什麼,這樣法官可以給他們判個緩刑,賠個幾千塊錢就可以了。當事人同意了認罪的方案,你的辯護方案要修改了。」他邊說邊哈哈大笑,原本想著是一場硬仗,卻沒想到將會是以這種輕鬆的方式了結。      

「那還需要什麼辯護方案,在庭上說兩句替當事人求情就好了。」之前做了那麼多準備工作,聽他這麼說,我有點泄氣。      

這個案子疑點重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明顯不充分,不足以指控我們的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也許法官早料到這點了,可他不想令同樣做了那麼多工作的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難堪,因而提前作出了這個折衷的方法,判當事人有罪,但不用坐牢。      

雖然留有案底,可是不用坐牢,這樣的結果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已經很滿足了。雖然他們也了解並且同意律師對案件的看法,可他們卻無法確信律師真能將案件起死回生,畢竟最後案件的生殺大權掌握在法官手中。      

是啊,案件是由法官判決的。中國的法官斷案,特別是刑案,有時需要平衡協調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其他行政部門甚至是一些權勢人員的利益。做得「好」的法官得注意技巧,得承受得起這些有形無形的壓力。中國律師有時是挺無奈的,像這種案件,法官都說到這份上了,當事人自己作出了選擇,你便無法再替當事人爭取什麼。沒辦法,當事人同意認罪,我能做的,只能替他求情。處理這類案子,讓我清楚知道:Sometimes, court is not the place for you to find the truth. 很羨慕《法內情》里由袁詠儀扮演的林天恩大律師,她為了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可以不畏強權,不屈不撓,與同樣真正處在平等位置上的檢控官展開一番舌戰唇槍。她能這麼盡興,是以真正做到公正無私的香港司法制度為前提的。      

已經不止一件刑事案件在我興緻勃勃的處理中不得不妥協了,討厭這種左右迎合的判決結果。真替當事人不值,當了替罪羔羊。      

昨晚本來被朋友邀請去一個叫什麼名字的露天吧玩耍的,只為了上面那一堆沒價值的文字,去不了,真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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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0 個評論)

回復 wazhh 2010-7-14 16:42
遊戲,都是有規則的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4 17:44
wazhh: 遊戲,都是有規則的
嗯。是的。
回復 世外閑人 2010-7-14 20:54
同情。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4 20:57
世外閑人: 同情。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4 20:57
世外閑人: 同情。
回復 xqw63 2010-7-15 09:17
如果無罪判有罪,做辯護律師的一定很不爽
回復 youngknight 2010-7-15 09:29
國內,權〉錢〉法〉窮人
法律是用來控制老實人的。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5 09:33
youngknight: 國內,權〉錢〉法〉窮人
法律是用來控制老實人的。
目前還不能寄予它太多厚望,能維持基本的秩序就好。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5 09:34
xqw63: 如果無罪判有罪,做辯護律師的一定很不爽
肯定了,律師的價值沒能體現出來。
回復 xqw63 2010-7-15 09:44
jannykwong: 肯定了,律師的價值沒能體現出來。
回復 陳營 2010-7-15 19:58
樓主寫的事情目前在中國有很多,這個結果不僅是雙贏,也是三贏四贏,並不壞嘛。樓主應該把握一個尺度,盡量少些個人情緒感受,人類社會的事情很複雜,辯護律師如不能做到無罪判決就是「律師的價值沒能體現出來」的認識狹隘了,公檢法和律師的設置不是針對個人而是面對整個社會,樓主有言「能維持基本的秩序就好」這既是現狀也是對的,猜想美國也有類似的事情,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5 21:20
陳營: 樓主寫的事情目前在中國有很多,這個結果不僅是雙贏,也是三贏四贏,並不壞嘛。樓主應該把握一個尺度,盡量少些個人情緒感受,人類社會的事情很複雜,辯護律師如
部分同意你的觀點。定罪判刑但不用即時執行對被告人來說確實算是個不壞的選擇,也是法院平衡各關係后達到的「雙贏」效果,這些情況在中國來說也是比較普遍的。可是,如果中國的司法制度更加嚴謹一點,更加公正公平一點,你覺得有必要作出這種無謂的妥協嗎?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老在這種妥協中掙扎,你覺得這個國家的司法還會有更進步的空間嗎?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常建立在以犧牲個人利益為前提之上的,那麼久而久之,老百姓還能對它寄予期望嗎?
一個國家在它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允許它有點點腐敗,可以允許它有點點失責,但如果連司法的天秤都允許隨意左右偏倚,那麼人們追求公理的防線就會慢慢失去的,屆時這個國家還能有什麼希望?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5 21:29
陳營: 樓主寫的事情目前在中國有很多,這個結果不僅是雙贏,也是三贏四贏,並不壞嘛。樓主應該把握一個尺度,盡量少些個人情緒感受,人類社會的事情很複雜,辯護律師如
文章從來沒講過「辯護律師如不能做到無罪判決就是『律師的價值沒能體現出來』」
如果辯護律師都這麼認為所有刑事案件都應該是無罪,那麼我想這個律師肯定是瘋了。
這個案子的證據本來是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卻被追究了,而且還判了有罪。這樣的結果使得律師在這個案件中的價值沒能體現出來。
回復 德州龍 2010-7-15 23:45
法官私下要被告認罪,如果有證劇, 是不是可以判個威嚇的罪名?
回復 陳營 2010-7-15 23:51
jannykwong: 文章從來沒講過「辯護律師如不能做到無罪判決就是『律師的價值沒能體現出來』」
如果辯護律師都這麼認為所有刑事案件都應該是無罪,那麼我想這個律師肯定是瘋了
抱歉哈,你的那句話是你上面回復一個村民時寫下的,以為也是你的一種意識,故而我引用了,或許我理解有誤,見笑了。你連寫兩個回復我一一拜讀了,對律師行業我是外行,只是憑自己的感知而談,莫怪哈。
回復 陳營 2010-7-16 00:35
jannykwong: 部分同意你的觀點。定罪判刑但不用即時執行對被告人來說確實算是個不壞的選擇,也是法院平衡各關係后達到的「雙贏」效果,這些情況在中國來說也是比較普遍的。可
謝謝回復,兩個回復分開寫容易些,呵呵。如前所述,在法律事務上你是內行多會用行業的眼光來審視這些,我是外行只是個人感受而已沒有學術含量的。你談到國家司法制度這是個很大課題,但是它不會「常建立在以犧牲個人利益為前提之上」而且妥協是必要的。我在村裡論壇上常說人的社會很複雜,各種事物相互作用相輔相成,根本不能從中剝離出純粹或比較純粹的事物來,說到底法律的條文是人制定的,被制定出來的條文未必就是完全正確的;法律條文的執行是人來實現的,可我們不能確保執行的人會沒有偏差地執行了條文,事實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念意識和行為,根本不可能完全一樣,所以在執法過程中必定要有個「度」,所謂度就是個範圍,也就是天平左右的偏差。這個偏差微觀上看是「隨意左右偏倚」,但宏觀上並非是隨意了。美國的法律被一些人士吹捧,可是能夠在「莫須有」的罪名下,動用國家的人力物力到地球另一邊摧毀一個國家,這個法律的執行把上千美國人的性命犧牲掉了,然後不了了之。如此的法律不要說天平傾斜,根本就是天平倒了,可是人們追求公理的防線不會失去,因為那是人性所在。中國從幾千年封建集團統治到現在推進開放的法制社會是很不容易的,我們恰恰生活在這個時期,會看到很多不一樣的事情,理想和現實之間的差距有時太大了,但是天性善良的中國人是不會放棄對美好理想社會的追求的。說多瞭望指正,呵呵
回復 snortbsd 2010-7-16 03:20
原來今天早上經辦法官找了當事人談話,法官一定要讓他們乖乖認罪,千萬不能讓律師與公訴人爭論什麼,這樣法官可以給他們判個緩刑,賠個幾千塊錢就可以了。當事人同意了認罪的方案,你的辯護方案要修改了。」
well, if it was in the states, this judge would have committed a crime. it could be done that way, by prosecutors called "plea bargain".

done by a judge? that chinese 法官 doesn't know a shit about laws...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6 09:34
snortbsd: well, if it was in the states, this judge would have committed a crime. it could be done that way, by prosecutors called "plea bargain".

d
其實中國也是這樣規定的。經辦法官不能與當事人或律師就案件問題在庭前或庭后交流意見或見面的,但幾乎都沒有做好,缺乏監管。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6 09:34
snortbsd: well, if it was in the states, this judge would have committed a crime. it could be done that way, by prosecutors called "plea bargain".

d
其實中國也是這樣規定的。經辦法官不能與當事人或律師就案件問題在庭前或庭后交流意見或見面的,但幾乎都沒有做好,缺乏監管。
回復 jannykwong 2010-7-16 09:50
陳營: 抱歉哈,你的那句話是你上面回復一個村民時寫下的,以為也是你的一種意識,故而我引用了,或許我理解有誤,見笑了。你連寫兩個回復我一一拜讀了,對律師行業我是
沒事,你不怪我多嘴就好了。你前一個回復我有空慢慢和你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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