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客戶因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他母親救子心切,希望儘快促成民事調解,以此作為其兒子減刑的法碼。星期天下午,我為促成雙方當事人之間就交通事故賠償事宜達成調解,第一次就該案的賠償事宜與對方當事人律師進行協商談判。由於該客戶酒後駕駛,所以拿不到保險賠償,然而將應賠的十二萬多元減至三萬元,談何容易。他兒子已失業多年,即使這三萬元也都是其父母向別人借的,並計劃從每月不到兩千元的退休金中慢慢償還。在談判中對方已十分體諒我方處境,將賠償數額一降再降,最終願意接受四萬元的賠償。
為了不想讓兩老人家為兒子背負太多債務,我始終堅持三萬元。這樣,雙方一直在三、四萬元之間僵持不下。突然,他母親失聲痛哭,還差點跪地乞求對方律師答應我方的條件,她哭訴實在不希望兒子坐監,但又沒有太多錢救兒子。我對他母親的舉動感到很突然,沒有想到她可以為兒子這樣做。(她有嚴重的冠心病,不能太激動)在安慰她的同時,我自己也忍不住了,第一次在雙方當事人面前失態。事後,當對方律師知道我與他一樣,免費代理該案,答應我回去盡量說服當事人。兩天後,對方律師告訴我,其當事人同意以三萬五千元與我方達成調解。
事是辦妥了,但我的心情一直很壓抑,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原來兒女出事,傷害最大的往往是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