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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賓州的一起釣出腐敗案

作者:yunmu  於 2020-8-3 08:1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評論

在美國的50個州中,有媒體按照各州的腐敗程度做過排名, 其中賓夕法尼亞州排在第五名.  2010年,賓州檢察院風聞某些政客收取賄賂,但是苦於沒有確鑿的證據,於是決定實施一項 (Sting)釣魚計劃。

該計劃決定利用一名線民,以某公司的公關人員的身份出現,給某些有權有影響的官員送去現金和物品,以爭取他們在州的酒類商店私有化,獲得政府合同和贏得政府撥款對該公司的利益給予支持。並使用電子設備錄下他們對待贈送禮品的言行作為證據。

在美國的首都和各州的州府, 活躍著一群遊說公關之人.  這些說客的職業就是代表各個利益集團去遊說政府和議會等, 讓公權力作出有利於他們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決定。按照一般的規律, 除非是十分貪婪之輩, 政客們一般不會直接收取現金和現物.  因為這很容易被喬裝的便衣在現場抓住. 看來這個釣魚計劃有些難度.

為了麻痹被釣者, 檢方選了一個有些污點的人作為線民去釣魚. 他的名字叫人阿里(Tyron Ali , 此人平時能說會道,此時因為涉嫌欺詐低收入兒童和老人的國家食品計劃被賓州檢察院抓住,涉案金額達43萬美元。通過控辯交易,Ali和檢方簽署了一項協議,Ali同意作為釣魚計劃的線人戴罪立功, 賓州檢察院同意撤消對他的所有指控。

於是Ali攜帶兩萬多現金和物品。周遊於某些政客之間,儘管錢財不多,上鉤的人卻不少,其中包括四名州議員和一名法官接收了錢財。他們在現場的所作所為都被錄音錄像入案。

在美國,通過釣魚行動來收集證據是合法的,其實,這是一種比較省錢的收集證據的方法。在該案中,賓州檢察院只花了9萬多美元,就收集到了不可否認的證據。

有了證據后,州檢察院應該就可以指控被告了。但是,或許是因為當年還有一個影響更大的BONUSGATE 腐敗案,或許是還有其它優先項目,該案在2013年前只是在補充完善,還沒有提到去法院起訴的日程。

2013年初,Kane出任新的賓州檢察長。到了2014年,Kane經研究決定撤消此案。吃瓜群眾不知從那裡聽到風聲,聯合媒體,在法院要求公開此案。

Kane檢察長也是有備而來,不慌不忙,一一道出她撤消此案的理由:

這項釣魚計劃早期針對的是非洲裔官員,但是這些官員此前沒有明顯的受賄歷史,儘管釣魚后查出腐敗,但是早期的做法有違調查程序。

Kane說,她對和釣魚線人達成的控辯交易有些不安,為此州檢察院撤消了線人涉案金額43萬美元的全部指控。鑒於這個交易,該線人作為州檢察院證人的信譽已經大打折扣。

Kane表示,她沒有為這些潛在的嫌疑犯在錄音帶里的任何行為進行辯解,她也認為公共腐敗是影響到我們所有人的禍害。但是,最好是讓其他委員會來處理這些錯誤,例如賓州道德委員會或議會紀律委員會。

因為州檢察院已經主動決定不起訴了,似乎該案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半路殺出個程咬黃金,賓州費城檢察長Williams 站了出來,說對於此次釣出的費城居民,儘管州里不再立案了,我們費城可以接過來做。

Williams說,沒有證據表明當年州檢察院的釣魚計劃是專門針對非洲裔官員的,他本人也是非洲裔。關鍵是看有否犯罪證據,

Williams還說,因為該案有嫌疑犯的錄音錄像等實證,所以線人阿里(Tyron Ali)的證詞就不那麼重要了。他的個人品行和信用在本案並不是關鍵因素。

結果是,嫌犯前州眾議員Ronald WatersHarold James承認收到遊說者提供的現金而沒有報告,兩人均表示認罪,經過控辯交易, 被法院分別判處23個月緩刑和12個月緩刑。而嫌犯前法官Thomasine Tynes聲稱無罪,走上了陪審團。然而陪審團認定她收取賄賂有罪,她被判決在監獄服刑兩年(該人後來因在另一案中作假證又被判服刑兩年)。

由此可見,有了處罰腐化的法律和證據,檢察長的決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在這個案例中,州檢察長決定以不起訴結案了。但是,費城檢察長決定檢起該案,起訴並使涉案官員認罪被判。

但是,在處理本案中兩位拍板人物的結局都令人唏噓. 無論是決定不起訴的賓州檢察長Kane, 還是力主起訴並使官員認罪被判的費城檢察長Williams, 後來都因為觸犯法律被判刑和掉了烏紗帽. Kane是因為利用職權泄漏機密和作假證, Williams是因為收取賄賂。可見在美國, 如何預防官員們不要知法犯法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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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4小虎媽 2020-8-4 03:39
釣魚執法是一種流氓行為,和蛇誘惑亞當夏娃犯罪沒什麼兩樣。
回復 yunmu 2020-8-4 04:04
4小虎媽: 釣魚執法是一種流氓行為,和蛇誘惑亞當夏娃犯罪沒什麼兩樣。
本人的看法是,在那一個國家生活都要遵守那個國家的法律,這點對於移民尤為重要。如果認為那個國家的那一個法律有不合理之處,我們首先必須承認它,然後通過法律途徑或議會途徑要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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