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個兒請了一天假,開車去30邁遠的一個小城法院去出庭。去處理我的交通罰單。法官是一個精明利落的五十來歲的金髮大嬸。
她先開始點全體被告的名,用威嚴的眼光掃視了一下眾人,然後開庭。她的第一句話是:「不要告訴我你們沒有錯。爭辯是浪費時間。不然你們不會來這裡。」
接下來,便以每人一分鐘的處理速度結案。輪到我上場了。她看著我很快地說:「你有良好的駕駛紀錄。你有資格保持下去。交150元,銷案。你同意嗎?同意的話,交錢去。你可以走了!」她不給我任何的時間去解釋,只告訴我可以有如下的選擇。幾乎所有的人都在乖乖地聽她的指揮。總之,不到40分鐘,所有的被告全部處理完畢。100%的人都被迫去交罰款。從90多到幾百不等。不到30分鐘,交款處便排起了長龍。
一個小夥子說:「我知道警察的預算不足,他們在跟我們要錢呢!」另一個老男人說:「這是他們的生存本能。獵槍和子彈早就準備好了,只等蠢人露頭。那就是一槍一個。聽說罰款要補充他們預算的30%呢。只要有汽車,就要有人駕駛。老開車的人哪有不犯錯的?他們是一群獵狗,每天蹲在暗處等待獵物呢!」
五年前我吃過一張超速罰單,結果記了一個點,搞得我保險費每年漲了200多,延續了三年!想一想,交150元不計點,也還划算。在美國東部某些地方,據說開庭時若警察不到庭,被告就贏了。在華州,沒門兒!留下買路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