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朱娣(Judy)一合計,只好我起草訴狀,她做文字梳理。
朱娣生氣地說這些有錢的開發商知道我們花不起律師費,就想為所欲為。我告訴朱娣我們也有優勢,只要我們告上法庭,那就是他急我不急。我們根本不用贏,一個訴訟把他們拖住,他們就可能願意和解,這就是程序的意義。
我事先跑到土地法庭查到一個鄰里拆遷糾紛的案件,考貝回家,然後比葫蘆畫瓢寫自己的狀子。
我的要點有四條:
- 表決程序有問題,委員傑生(Jason)根本沒有參加公眾聽證,為什麼可以投票表決?助理委員哥里格(Greg)參加了全程聽證,為什麼不允許投票?
- 決議(decision)的依據不足。比如對那8輛車一字排開的停車場有沒有交通隱患問題,決議里只說「警察局和消防隊沒有表達關注」(Police and Fire Department had no concerns about the proposal)。這是什麼話?到底有沒有徵求警察局和消防隊的意見?人家有沒有回應?有沒有書面意見?不得而知。
- 只考慮開發商的利益,不考慮鄰里和鎮上居民的利益。他拆小房蓋大房掙錢,我們的房子都貶值。
- 沒有綜合考慮開發房地產對鎮子的整體利益,到底新房子的稅收有多大?能不能抵消鄰居房屋貶值帶來的損失?能不能抵消潛在的交通隱患,以及古鎮風格喪失造成的損失?
由此,我們要求土地法庭撤銷(quash)這個決議。
朱娣忙到最後才幫我梳理文字。我一大早拿了朱娣的簽名后就趕去土地法庭,今是(August 12, 2013)最後一天,遞上去了事。狀子寫的不好沒關係,有機會修正。
本來還想找鄰居Beth和Lee也加入原告,因為當初她們反對的很起勁。但是關鍵時候不是這個在度假,就是那個不能來。所以,只有我和朱娣是原告。而且由於我們沒有聘請律師,是自己代表自己(pro se)。
從法庭回來,我遞了一份考貝給鎮上,審計官瑞克和文書戴安有點傻眼,還真敢告啊? 我說這只是通知,不是發傳票,傳票有專人來發。
平心說,我對把鎮子告上法庭有點感到不安,畢竟人家也是公事公辦,大家低頭不見抬頭見。可是不告吧,我們的利益誰保護?人總是處於一個兩難境地,沒辦法。
P.S.
估計最終還是我一個人是原告,因為我們沒有律師,而團體訴訟是必須請律師的,唯一的辦法就是朱娣退出。再看吧,我期待被告的律師是糊塗蟲,看不到這一點,... 我做白日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