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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蘭把15位網友告上法庭的技術難關

作者:解濱  於 2011-6-25 00:5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多管閑事|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62評論

桑蘭把15位網友告上法庭的技術難關

解濱

桑蘭的律師在訴訟文件中追加了15位網友作為被告,理由是這15名網友在網際網路上對桑蘭進行了誹謗。 這15位網友究竟有沒有對桑蘭進行誹謗,最後還是要法院來裁定。 拿不到法院的判決,說什麼也沒有用。 我不是法律專家,我假設法院接受桑蘭律師對這15位網友的誹謗指控,並願意審理此案。 下面一件事就是要把這15位網友弄到法庭上去面對指控。 到目前為止那15名被告的名字除了第一位之外,都是John Doe,也就是說他們的真實身份還懸而未決,法院不會受理的。要法院開審那些網友,就要把John Doe變成一個個真名實姓,而且要找到他們的住址等精確的個人信息。

某人曾說法院會把這些John Doe給找出來,錯了。 找人、抓人都不是法院的責任。對於危害公眾的刑事案件,地方警察或聯邦調查局會偵破和調查的。 桑蘭要狀告的15位網友,即便他們確實誹謗了桑蘭,這顯然也還不屬於刑事案件,政府的有關機構是不會去調查的。大家可以在網上搜索一下有多少網民大罵奧巴馬的言論,至少可以查到幾百萬條吧,其中有很多完全可以說是誹謗、辱罵、人身攻擊。 但是到目前為止有誰去調查這些誹謗奧巴馬的言論呢?桑蘭的地位雖高,卻高不過奧巴馬。 要美國的司法機關話美國納稅人的錢調查誰在網上誹謗了桑蘭,這是痴人說夢。 美國政府的預算里暫時還沒有這筆開銷,估計以後也不會有。

那如何才能找出John Doe們的真實身份呢? 那隻就只有靠桑蘭及其律師、經紀人自己去找了。根據那個狀紙,那些John Doe攻擊桑蘭的言論都是在網上發出的。 要查找他們的真實身份,首先就要去那些網友發表那些觀點的網站上把原話個找到,做出證據。這一過程叫取證。請注意,由於電子證據是很容易偽造的,美國法院對於電子證據的採納有極其嚴苛的規定,不是說任何人做一個截屏就可以送到法院當證據的。假如某網友發帖后不久就刪掉了,這個證據就很難把它找回來。

這一個證據還比較容易找到。下一步就比較難了。 這就是找到每一位網友發每一個「John Doe」發帖時使用的IP。 這是因為這些網友大多使用虛擬的網名。 要找到他們的真實身份,找出他們發帖時使用的IP是第一步。 這個就要找那些網站的網管來幫忙了。 問題在於,網管們應該不會剛好就是桑蘭的大叔或黃健的大姨,會無私地提供這種協助。 請注意每一個網站都有一個「Privacy Policy」,告訴客戶他們的隱私會被如何保障。 要叫網站交出那些網友的IP,基本上會違反其「Privacy Policy」,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叫法院發15Court Order。 法院就要對已有的證據一個一個核實后才能發出Court Order。 到目前為止還沒聽說美國的任何法院為查找網路誹謗訴訟調查下達過Court Order。有個叫喬磊的說美國已經有幾個這樣的案例,我希望他能用英文把這幾個案例寫出來,便於研究參考。 我所知道法院下達的這一類的Court Order,都是在警察的請求下,為了偵破刑事案件所發出的。 例如有個女孩在網上受到網友的奚落,憤而自殺,警察就拿到了法院的Court Order去電信服務商那裡調查那些在網上奚落那個女孩的人的真實身份。 後來好像查出來還是另一個女孩的母親發的那些惡帖。這一過程至少需要六個月,甚至六年。這裡不排除有的網站設立在美國國外,美國法院鞭長莫及。換句話說,如果網友是在中國的網站上「誹謗」桑蘭的,美國的法院鞭長莫及,只好仰天長嘆。

法院的Court Order送達位於美國的有關網站后,網站既可以讓自己的律師出面拒絕法院的Court Order,也可以例舉技術難題或故障來讓法院的指令無法實現。 如果網站的律師拒絕法院指令,就要去跟法院打交道,這個法律過程我不懂。我懂的,是技術那一部分。 很少有網站會把每一個客戶的登錄和發帖時使用的IP記錄數月之久的,因為那要佔據大量的伺服器硬碟空間,毫無意義。即便把那些數據備份到磁帶上,也成本高昂,得不償失。 所以叫網站提供網友的IP,這一關就很難過。 請注意:如果一個ID在當初發表了「誹謗」偉大的桑蘭的言論后還反覆使用,那個ID最新使用的IP也可以用來查找那人的身份。 換句話說,假如John Doe換了新的ID,那幾個月前那個ID使用的IP就很難查找了。 所以,不斷變換馬甲有時候很管用。

無論如何,網站是不情願提供用戶的IP的,因為那樣一來他們的聲譽就要受到影響,生意會損失。所以這一關很難過,無論法律還是技術上都困難重重。

就算桑蘭有天大的本事,拿到了這15位網友的IP,那也只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 IP的擁有人可以去http://www.arin.net查到。 可你查到的,不過是些服務商或單位的名字。要根據每一個IP找出具體發帖人的姓名,那難於上青天。 有下面幾種情況:

1.假如John Doe當時使用的IP是從公共場合WIFI網路得來的,我說這事就熄火了。 人家WIFI提供者不做這種記錄,即使做也沒用,根本沒法查。

2.假如John DoeIP是美國本土以外的,我說這事就到頭了。拿到了IP也查不出John Doe的真實身份。 外國人不甩美國法院的任何指令。

3.假如John DoeIP 是使用上班的公司或機構的IP,那又要從頭打一次官司。人家不會傻乎乎地交出自己單位員工的上網記錄的,怕被反告。我可以告訴各位,絕大多數公司或機構在內部網使用的都是DHCP,而DHCP的使用記錄不會保持超過3個月,因為沒有那種必要。 絕大多數的DHCP記錄不過保留3天。 當然。如果你在上班時用的計算機上犯下了罪行,如販毒、淫穢等,查你還是跟抓小雞一樣容易,因為別的證據還在那裡,你犯罪了就別想躲掉。

4.假如John Doe使用美國國外的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發帖,情況跟(2)一樣。

5.假如John Doe使用國內網民的翻牆專用軟體發帖,我說這事就結束了。雖然專用翻牆軟體使用的代理伺服器有些是在美國的,但那些伺服器故意不留下使用記錄,就是為了防止網警雇傭黑客追殺過來,找到翻牆軟體的用戶。 

唯一的情況,就是John Doe在美國的家裡上網發帖惹火了桑蘭們,這個John Doe的網際網路服務商是可以把John Doe給找出來的。 但這僅限於刑事訴訟。 根據美國的CALEA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法,電信服務商有義務協助聯邦和地方的司法機構調查刑事案件,但要由法院發一個Court Order,電信公司才會協助偵查。 請注意這主要是針對那些恐怖主義、兇殺、販毒等刑事犯罪的。 唯一的例外,就是音樂盜版侵權。美國音樂出版協會曾要求Verizon提供非法下載有版權的音樂的個人的信息。 Verizon不同意,打官司打到聯邦法院,最後出版商協會獲勝。 但盜版侵權是刑事犯罪的範疇,和偷竊搶劫是一個類型的犯罪,電信商予以協助,多少還合乎法律。偉大的桑蘭在美國進行的是民事訴訟,要網際網路服務商提供匿名發帖的網民的真實信息,電信服務商首要問自己的律師可以不可以。 答案肯定是NO! 那桑蘭就去法院,叫法院發Court Order。 法院會不會發這個Court Order是個大問題。 前面說過,在網上誹謗奧巴馬的,可能要比誹謗桑蘭的多幾百萬,但有哪個法院發出過Court Order去調查那些網民嗎? 就算他桑蘭的本事比奧巴馬還大,搞到了Court Order,這個時候電信服務商就要自己的律師出來跟桑蘭打官司了。 這個官司的難度,比桑蘭現在打的這個官司還要難許多倍。

假如美國的網際網路上網友們一吵架,一互相使用不文明語言就去法院拿指令調查對方的真實身份,那美國的法院會被這種請求癱瘓,各大網站會被這種請求擠爆,而電信服務商也會由於不負重荷而倒閉。 

昨天我在喬磊的那篇文章中看到他援引一個案例:「......他聘請了律師,通過專門的軟體查找到在網路上發表匿名評論的人鮑洛爾的信息,並最後確定她就是發布言論之人」。 這裡我想反覆強調的是,美國的法院對於證據的接納是有很嚴格的規定的。 假如證據的採集過程使用了非法手段,那證據就極有可能被法院拒絕。 例如,某人認為另外一個網友在網上誹謗自己,於是就使用黑客技術攻入網站,拿到了那個網友的所有私人信息。 這個過程本身就非法,對於民事訴訟,法院不會接納那種證據的。

最後去我想強調的是,我說這些話並不是要網友們放心大膽地在網上胡言亂語。 網上的言論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那美國政府還是可以調查取證的。 例如今天各大媒體報道的 Casey Anthony 謀殺案,她當年在谷歌上搜索氯仿的記錄就被控方當作她謀殺的證據之一。 另外一起案件,美國人Abu Khalid Abdul-Latif 涉嫌攻擊美軍軍營製造大屠殺的案件,嫌犯在此之前曾在 Youtube 上散布許多反美和恐怖主義言論,最後由於謀划恐怖主義事件而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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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62 個評論)

回復 在美一方 2011-6-25 00:59
沒戲。你說的女孩自殺那個case我在SVU裡面看到過
回復 解濱 2011-6-25 01:01
在美一方: 沒戲。你說的女孩自殺那個case我在SVU裡面看到過
那是刑事案件。
回復 在美一方 2011-6-25 01:03
解濱: 那是刑事案件。
是啊
回復 黃笑吾 2011-6-25 01:59
我真擔心那解大俠就是那十五分之一。慢,別怕。那個神馬官司乃浮雲一片!
回復 早安太陽 2011-6-25 02:36
   一下寫滴這麼得長啊~~~~是不是就是:沒法子告這15個人的意思?
回復 解濱 2011-6-25 02:42
早安太陽:    一下寫滴這麼得長啊~~~~是不是就是:沒法子搞這15個人的意思?
是。 從技術上來講,由於這是一樁民事訴訟案,法律允許採用的技術手段十分有限。
回復 xqw63 2011-6-25 02:43
老兄,你以為那個律師真的是想讓桑蘭贏嗎?
回復 解濱 2011-6-25 02:45
黃笑吾: 我真擔心那解大俠就是那十五分之一。慢,別怕。那個神馬官司乃浮雲一片!
真要是那樣俺可高興啦
回復 解濱 2011-6-25 02:46
xqw63: 老兄,你以為那個律師真的是想讓桑蘭贏嗎?
難道不是?
回復 xqw63 2011-6-25 02:50
解濱: 難道不是?
   在美國有這樣在輿論上打官司的律師嗎?
回復 黃笑吾 2011-6-25 03:37
解濱: 真要是那樣俺可高興啦
那解大俠就更出名了。滔滔不絕,舌戰群儒,指點江山,激揚文字,糞土當年萬戶侯!可別忘了我可當你的助理。
回復 岳東曉 2011-6-25 04:03
其實沒有這麼難(我最近就做過),但需要對法律、規則比較清楚。
回復 天涯孤兔 2011-6-25 04:06
套中人,玩套中套,俺們看熱鬧。
回復 itute 2011-6-25 04:32
通過ip找人,當然可能,
不過象這樣的案件,有那樣的律師,基本彈了
回復 解濱 2011-6-25 04:43
岳東曉: 其實沒有這麼難(我最近就做過),但需要對法律、規則比較清楚。
難在拿到Court order,以及電信服務商不願意為這種事情「出賣」客戶。
回復 West-East 2011-6-25 04:47
xqw63:    在美國有這樣在輿論上打官司的律師嗎?
莫虎說了,他做律師35年,頭一次見到有律師送了狀子,舉著在法院門口照相的。
這是一大牛。18億的官司對著18大戶,忙死18個大律師不止的事,他一人摟。
得了,告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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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海明律師:
莫虎又發飆,今天又扔來一大堆動議。這一個禮拜之內他扔來三個動議了。不要說反駁,我看都看不過來了。他是在搞輪番轟炸呀。和億萬富翁打官司就這個樣子。他花錢, 就是要忙死你!

桑蘭案工作量太大,一個律師有點應接不暇。誠請更多有愛心的律師加入桑蘭陣營,一起義務出力。歡迎Law and Order律師給於認真考慮加入團隊。
回復 解濱 2011-6-25 04:50
天涯孤兔: 套中人,玩套中套,俺們看熱鬧。
俺是局外人,就懂那麼一小部分,因為俺在某個大電信服務商的那個組曾經干過一年。
回復 岳東曉 2011-6-25 04:53
解濱: 難在拿到Court order,以及電信服務商不願意為這種事情「出賣」客戶。
我本來準備普法介紹一下整個過程,但發現還是保持沉默好,免得有人利用這些知識。。。
回復 xqw63 2011-6-25 05:03
West-East: 莫虎說了,他做律師35年,頭一次見到有律師送了狀子,舉著在法院門口照相的。
這是一大牛。18億的官司對著18大戶,忙死18個大律師不止的事,他一人摟。
得了, ...
  
回復 陳營 2011-6-25 05:05
哎呦嗨,這大俠升講師了,還引經據典頭頭是道滴嘛,蠻好蠻好,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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