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方鯤鵬
最高法院通過普萊西案宣布種族隔離沒有違反憲法31年之後,在宣判另一件案子時再次重申種族隔離合法,這就是1927 的魯恭訴賴斯案(Gong Lum v. Rice)。美國的民權史文獻對這個案子著墨不多,不過我對此案卻饒有興趣,因為起訴一方是華裔,而美國最高法院需要解答的問題又十分奇特:中國人是白人還是黑人?
瑪莎·魯(Martha Lum)是出生於美國的中國血統美國公民,住在密西西比州的玻利瓦爾縣。1924年瑪莎申請就讀住宅所在學區的一所公立學校,校名為盧瑟戴爾合併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這種稱為合併高中的學校,想來是高中、初中和小學合併在一起的學校,因為瑪莎那年只有9歲,不可能就讀高中。錄取過程很順利,但開學第一天中午休息時,校長過來通知瑪莎,不准她第二天再來學校。接著瑪莎家收到學校理事會的正式通知,瑪莎被禁止在這個學校就讀,唯一的理由為瑪莎是中國人後裔,而盧瑟戴爾合併高中是根據州種族隔離法律設立的白人學校。通知並且說明,作出這個決定是根據密西西比州教育廳主管的指示。
瑪莎的父親魯恭(Gong Lum)是美國公民,在當地經營一家中國雜貨店,經濟狀況不錯,至少夠得上小康。學區公立學校的經費部分來自學區居民交納的稅,魯恭是個安分守己的納稅人,因此魯恭通過繳稅也資助了盧瑟戴爾合併高中,但是他的孩子卻不能就近在這個學校讀書,而本學區沒有黑人學校,得分配到很遠的外區黑人學校,那裡教育質量和學校設施都遠劣於盧瑟戴爾合併高中。魯恭作為瑪莎的家長,代表瑪莎把學校理事會和密西西比州教育廳主管告進了法院。
受理案件的密西西比州地區法院作出有利於瑪莎的判決,責成教育廳主管命令盧瑟戴爾合併高中馬上讓瑪莎復學。教育廳和學校理事會不服,立刻上訴到州最高法院。結果密西西比州的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改判瑪莎只能向有色人種學校申請入學。
1927年10月,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只有一個多月就以9票比0票的結果了結。判決意見書由首席大法官威廉·塔夫脫 (William H. Taft) 親自撰寫,很簡短,大意是:1896年普萊西案已判決種族隔離沒有違反憲法修正案第14條,我們(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重申那個判決仍然有效。因此,現在的這個案子就可以簡化為只有一個新問題,即「華人是白種人還是有色人種?」我們一致判決華人後代是有色人種,瑪莎只能就讀於為有色人種專設的學校。
美國民權史文獻不願多談這個魯恭案是有緣由的。在種族隔離法律廢止后,此案使反種族隔離人士、支持種族隔離人士、華裔美國人、法官及政府有關部門,都倍感尷尬,誰都避免渲染這個案子,因為魯恭案從來沒有挑戰過種族隔離政策。請看魯恭的白人律師伊爾·布魯爾(Earl Brewer)在法庭上的主要論據:「『有色人種』只被用來描述一個種族,那就是『黑人』,而瑪莎·魯是個土生土長的具有純華人血統的美國人,她的身上沒有一滴黑人的血。」
審理此案的地區法院同意這套理論,判決盧瑟戴爾合併高中必須讓瑪莎復學,就是認為學校理事會錯誤地將瑪莎·魯歸入了有色人種。換言之,地區法院的法官把華裔定性為白種人。然而,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卻是另一種看法,最後由聯邦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從此華裔在美國被法定為「有色人種」。
魯恭用「身上沒有一滴黑人的血」來挑戰白人,當然不會有同盟者,既得不到白人的支持,也沒有黑人的聲援,最後仍逃不脫「有色人種」的歸類。而「有色人種」的發明,就像魯恭的律師布魯爾所指出,是用來代指黑人、劣等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