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份,紐西蘭發生了一件震驚全國的大案。一所著名醫科大學33歲的研究員、學生指導老師,殺死了一名22歲、曾是他的學生的前女朋友。這位學生指導老師突然跑到前女友家裡,禮貌、微笑著,說是來送東西給前女友,讓女孩的母親打開了門,隨後進入樓上前女友的卧室。幾分鐘后,這位媽媽聽到樓上女兒大叫不止,於是衝上樓去,想盡了辦法才打開了被裡面反鎖的女兒房間的門,而刻她所看到的是:女兒已倒在血泊之中,整個房間也被血色染紅,那個男人還在往已經死亡的女兒身上亂砍。經法醫鑒定,這位不幸的女孩全身被砍了216刀,而這一切就發生在她第二天準備飛往惠靈頓就任新的工作的前夜。這位母親目睹了人間慘悲的一幕。殺人的學生指導老師、女孩的前男友也承認了他由於憤怒殺了人,殺人兇器,一把刀和一把剪刀也被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這麼一宗發生在去年、砍人216刀致死的案子,到今年6月才下旬開庭審理。審判預計要三個星期,也許還會延長。陪審團由12人組成,8名男性、4名女性。有31人將要出庭作證。到目前為止,審判還在進行,有一位陪審員,在聽證時一度暈倒,被送往醫院。審判進展幾乎在每日新聞中播出。
此案一直讓我大惑不解。
這是一件並不複雜的案件,審判時間為什麼推遲的這麼久才開始,審判的地點也由案發城市轉到另一城市。在這漫長的18各月的等待時間裡,受害人的家屬該如何度過每一天?憤怒和悲哀就這麼在18個月的等待中耗著。
花如此長的時間來審判這個犯罪人、證人、兇器很明顯的案子,是必須的法律程序嗎?審判確實需要三個星期,也許還要更長嗎?審判庭里律師、法庭工作人員除外,還有陪審團人員,他們放棄工作,由政府補助,花三個星期來聽審、判決,這樣算來,不知僅這一個審判就要花去多少錢,造成多少連帶的損失,如陪審團人員的工作等。
法庭傳喚的證人需要那麼多嗎?31人來法庭作證,證人中這位殺人的人的女友、導師、同事等等。而事發現場有人證、物證,殺人者自己也承認由於憤怒而殺人,犯罪的證據還不足夠嗎?導師和同事除了證明兇手的個人生活品行外,對案件的裁決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就算圍繞著「殺人還是過失殺人」問題,也不需要這麼龐大的人力圈子來證明吧。找證人、證人出庭等,時間、人力、物力又不知要耗去多少。
法律是伸張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紐西蘭法律向來對犯案人有一定的寬容度,如對小偷等作案人在某種程度上是保護的(不能打和傷害他們),可這麼大一個殺人案,案情一點也不複雜的案例,案發18個月了,法庭還在審理中,還未明了。每天看著審理進展的新聞,感到無奈。
紐西蘭北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