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兄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簡言之,就是罪能不能用自己的其他好行為來彌補。我來嘗試用我理解的基督教信仰回答。
第一,罪的定義是沒有達到神的要求,這是比較籠統的說法。積極地說法是違反了神的誡命。
第二,罪的後果是使人陷入了脫離神的境地,因為犯罪的那日必死。當然細節很多,這是一個總的原則。而死,就是在靈魂上脫離了神。
第三,陷入了死亡,並不一定身體也馬上就死。在身體不死期間依然可以做出一些有益於別人和公眾的事情,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經常看到即使沒有神人們也會做好事的原因。但是,顯然這些好事不能夠消除原來由於反對神而犯的罪。
舉一個例子,樑上好漢,個個為朋友兩肋插刀,很講義氣。這是好的。但是他們再做得好,在朝廷眼裡,依然是強盜。要想得到朝廷的諒解,只有接受招安,也就是悔改回歸到良民的狀況。
第四,因此,回到我們這個例子,就是要想得到神的寬恕,必須悔罪,回到神的天路,與神同在。靠沒有悔改的行好為善,改變不了反神的總體境遇。就好象梁山好漢不下樑上一樣。
第五,不要輕看在有罪的狀態下的好行為。這是神的保守之一。一個社會是由不同信仰的人組成的,只有大家都遵守和維護這個社會的共同利益,才能使每個成員存在下去。大家在這個社會有好行為,抵消了犯罪后的負面影響,能夠使大家都堅持到神的下一步行動的到來。還是比如梁山好漢,如果都像白衣秀士王倫那樣心胸狹隘,大家或者四分五裂或者互相殘殺,不等招安,就煙消雲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