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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嘁哩喀喳 於 2007-5-11 05:04 發表
141樓,你是答非所問啊。
基督徒們應不應該遵守耶穌的戒命?應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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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基督徒們遵守「戒命」了嗎?沒有!為什麼?
「基督徒」一詞的原文「Christianos」意為「屬於基督的人」、「以基督為生命的人」,最好的翻譯是「基督人」。但中國文化中「聽從教導,作門徒」的宗教觀念太強,所以就翻作「基督徒」了。
基督徒既是以基督為生命的人(西3:4「基 督 是 我 們 的 生 命」),那麼一個人是如何成為基督徒的呢?
常聽說一個人信主成為基督徒了,他/她「重生」了。「重生」這二字是非常有意思的。「生」就是生孩子的「生」,「重」就是再一次的意思,所以「重生」就是再生一次。人第一次出生,得著人的生命、肉身的生命。人願意信主,就接受基督進到他裡面,而得著神的生命,就是第二次的出生,聖經稱此為「重生」。
所以,一個基督徒裡面有兩個生命——人(天然的生命)加上基督(神的生命)。
你所提到主耶穌基督的誡命,主要是馬太福音五至七章「諸天之國的憲法」,比舊約的十戒更要高出許多。如果說連十戒我們都沒有一個人能遵守,因為所有的人都會違反「不可貪心」這一條(參羅7:7),更遑論比十戒高得多的新約誡命?
那麼,主耶穌說,我們都能遵守祂的誡命,而且應該是容易遵守的,是什麼意思呢?
你說說看,如果要基督徒來遵守主耶穌的誡命,是憑著哪一個生命來遵守呢?是憑著人天然的生命呢,還是憑著基督的生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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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awang 於 2007-5-11 07:4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