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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朱令的律師」張捷所作《朱令鉈中毒案證據分析大全》有感 ... ...

作者:隔岸觀火  於 2013-5-18 10:1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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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朱令的律師」張捷所作《朱令鉈中毒案證據分析大全》有感

我之所以在「朱令的律師」這個頭銜上加了引號,是因為張律師除了是朱令的律師,還是《環球財經》主編和央視特約評論員,但也只有「朱令的律師」這個頭銜跟「律師」這個職業沾邊,而這個頭銜受封於朱家,也就是說張捷並無從事法律工作的任何背景。

朱家要封一個沒有法律背景的人,這是朱家的自由。但就象我們兒時玩打仗遊戲,我是帥座,分封手下一班小嘍啰為將座、校座、尉座一樣,僅僅是兒戲。然後,張捷走馬上任后真還沒拿自己不當律師,還真象模象樣地辦起案來。

憑良心說,作為「朱令的律師」,張捷還是相當稱職的。他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在「朱令案」里扮演的角色是朱家比照「辛普森殺妻案」那個「豪華律師團」的角色為他派定的,但問題是,辛普森是案中的被告,屬於「辯方」,而只有辯方才需要辯護律師,原告方有公訴人,不需要律師。所以,擺在張律師面前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如果讓朱令作原告,那包括張捷在內的「朱家律師團」一乾的弟兄就要面臨被下課的危險,所以,要讓這個律師團存活下去,就必須讓朱令成為孫維的被告。但如何才能達成這一目標呢?我們看到,在張律師「證據分析大全」里,有這樣一段話:

案發後十年不要求追查真兇洗刷嫌疑——證明嫌疑人為真兇,否則誰能夠忍受無端的冤屈不要洗刷。

——摘自張捷的「證據分析大全」(52

這是張捷在向孫維玩隔空激將法:我就說你是投毒者,你覺得冤屈你就去法院告我,我正等著你呢。算盤倒是打得很如意,但你說誰是兇手,只能證明你有言論自由,對孫維本人構不成實質性的威脅,不會影響她找工,不會影響她交友。。。總之,不會影響到她生活的方方面面,對孫維來說,也就無所謂冤屈不冤屈了。

但如果張捷一計不成,再使一計,總之是要計到孫維去法院起訴為止,那麼,我不知張律師想到過沒有,如果讓孫維主控,就不是「朱令案」了,而是孫維告張律師的誹謗案,需要洗刷的也不是孫維而是張捷自己,屆時張捷能把自己洗刷出來就已是萬幸了,還談什麼追究孫維是朱令案的兇手!

當然,我的這一論斷,是參照曾在《美國之音》上看到的一例案子。此案說的是某市(好象是底特律,時間太久,記不太清)的市長被人舉報貪污,警察局的副局長親自抓這個案子,但很快他就被這個案子的嫌疑人——市長告上了法庭,控他冒犯市長之類的,反正是那種市長的訴訟費全都能公帑報銷的公案。

在一個黑人人口占90%以上的城市,一個黑人市長告一個白人警察局副局長,面對的是一群不懂法,只憑情緒斷案的陪審員,結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市長贏了。副局長輸的很慘,公職沒了,還要坐罪賠錢。許是結局太慘,受到社會的關注,於是一場所撥亂反正的訴訟就被提起,審判結果,陪審員們一致認為,前警局副局長罪名不實,予以撒銷。

明眼一看就知道,這是一場用來堵眾人悠悠之口的訴訟,前警局副局長畢竟重獲自由了。至於市長有沒有貪污、有沒有對前警局副局長挾私報復與本案無關,你要想起訴市長可以另外起個你為原告的新案子,而在你作被告的案子里,你只要罪名不成立,你就算贏了,不可能逆襲原告。 

當然,這只是美國的風景,中國有中國的國情,在中國你會看到,被告非旦會在贏了官司后立即反控原告,即使在案子的審理過程中,也會逆襲原告,導致一個案子扯出另一個案子,案子與案子之間糾結不清,而司法人員往往不以為意,不加制止。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當然是因為國外的法務說白了是一種商業,一般你打官司,律師都會掰著指頭算算你有幾個案子(真的掰著指頭算給你的看,不是玩笑)。就以兩口子打架這類官司來說,打架肯定是刑事案,狀子遞到刑事法庭,法官一看,涉及到離婚,要瓜分孩子、瓜分房子、瓜分財產,就會告訴你,我們這裡只管打架的事兒,離婚是民事案,你得去民事法庭。等你到了民事法庭,民事律師就開始掰指頭給你算你有幾個案子,比如,發現你還有移民問題,那你的離婚案就要分成「離婚案」和「移民案」兩個案子。這樣,一個兩口子打架的小案子,在中國連派出所都懶得管,直接交由街道辦調停便是,在美國,居然能被分成三個案子,三筆生意,分別由兩家法院打理。這也就是為什麼,美國雖然犯罪率遠遠低過中國,但法務工作相當繁重,以至於司法這一塊得單獨列為一權。

與此相比,我不得不表揚一下中國的法務人員,他們就沒那麼的利欲熏心、那麼的功利主義。他們辦案,一般總是以將問題搞個水落石出為主要目標的。這得歸咎中國的法務人員(不包括律師)辦案與經濟不掛鉤,案多案少對他們來說,都拿那點工資,能在一個案子里集中解決的事兒,當然就不會分成幾個案子,也不會分誰是原告誰是被告,只管誰對誰錯,這樣,雙方就都有機會讓對方坐罪。這就導致中國人對官司輸贏的概念就跟西方人不同,中國人贏了官司的概念就不僅僅是洗刷罪名,而是要搞到對方認罪,付出「告我的代價」。所以,象那個黑人市長「惡人先告狀」的戲文就只會出現在美國,中國人沒誰非要爭當原告的,反而還會有張捷這樣出於某種動機而爭作被告的。

正因如此,張捷肚裡那點小九九也不能算是對東家的一種背叛,因為一旦上了法庭,張律師是有信心變被動為主動的,這從方舟子讀了張捷的《朱令鉈中毒案證據分析大全》(本文簡稱「證據分析大全」)后立刻有了幫孫維辯護的衝動,自覺代表孫維站到被告席上不難看出,張律師的這篇「證據分析大全」完全是一篇主控性文章,反駁文章的人,很容易就會不自覺地站到辯方的立場上,從而掉進張律師挖好的坑裡。張律師的心機由不得人不肅然起警,所以,我先在此表明一下我的立場。我不打替孫維辯護,因為她從來沒被罪,不需要辯護,也不需要別人替她辯護,我只想對張律師的文章作一個點評。點評一下他所認為的證據構不成證據的理由,算是一種分析吧。 

簽於朱令案證據極其有限,已有的證據也多半難令人信服,願信的早信了,不願信的依舊不信,要爭取到這些不信的人,張律師就要羅織新的證據。那麼上哪裡去找新的證據呢?張律師想到了從孫維的言行舉止入手,歸納出了七條,放在他的「證據分析大全」第五個橋段里。這個橋段的第1條是這樣說的:

公開的聲明的問題——通過該聲明的語氣和用詞,可以分析當事人的心理情況,作為案件的證據佐證。尤其是在西方心證國家,這樣的證據經常是非常有力的,能夠說服陪審團。

——摘自張捷的「證據分析大全」(51

我不知道這個由張律師發明的「心證」一詞指的是什麼,也不知道哪些西方國家實行「心證」斷案制,但要說以某人的言論令某人獲罪,這我就懂了,而且看得出來,張律師已經把這套臭名昭著的「以言論罪」手法玩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居然連人家的「語氣和用詞」也可以作為指控對方有罪的「證據」。

只是這個「證據」是要用來說服陪審團的,假如真有這樣一個陪審團存在的話,我可以肯定他們不可能聽到孫維的「語氣和用詞」,因為通常在這樣的場合,孫維都會被預先告知,她有權保持沉默,但如果有話要說,她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所以,她肯定會讓律師代言,這樣,陪審團就無從得到她的「語氣和用詞」。至於她在法庭以外的「公開聲明」能否成為呈堂正供呢?答案是「不可以」。這在中國就是有案例可查的。

曾有個虐戀案,一夥男人被一個女的招去玩虐戀遊戲,玩完這些男人就被殺了,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了,此女矢口否認自己有殺人動機,但出了法庭的門就舞動纖細的手指,繪聲繪色地向記者描述作案的動機和殺人過程,只是她的陳述只能見報不能成為呈堂證供,所以,在有錄像、有報紙上她全部的自供這些看似鐵案如山的證據面前,她的罪名依舊不能成立。

下面來看這個橋段的第2條。

這一條我前面已經引用過了,就是前面我提到的張捷對孫維的「隔空喊話」,這裡不再重複引述。張捷在這個橋段用的兩刃劍的手法:你不出來洗刷說明你孫維心虛,你出來洗刷更是欲蓋彌彰,總之你洗不洗刷都證明你是真兇。但我不得不提醒張律師,孫維目前還沒有一項由法官裁定的「罪名」需要洗刷。身為律師,起碼應該尊重一點司法吧,免得貽笑大方。

下面來看這個橋段的第3條。

曝光的室友等人串通的郵件——需要進行串通說明其中有虛假 犯罪嫌疑人能夠大膽的與之串通的前提是他們之間有特別的利益往來,存在共同犯罪、包庇和知情的可能性和嫌疑。

——摘自張捷的「證據分析大全」(53

這一條用的套路也是「以言論罪」,只不過與前面那個「公開聲明」相比,郵件屬於個人隱私。曝光別人的隱私,無論你有多麼正義的借口,都是一種違法行為和一種下流行為,喜歡曝光別人隱私的人,通常都是心理極其陰暗的人,非常不幸的是,這些人都聚到了「朱令案」中,這給「朱令案」增加了很大負面影響。我們不管張捷自己有沒有曝光這些郵件,以張捷目前作為朱家私封的江湖律師身份,顯然不具有把這些屬於公民私人信件公之於眾,或者公置於法庭的權利,如果確是法庭需要採信,也當由某些授權機構出示,還必須與朱令受害有關。

據悉這些郵件產生於2006年,而朱令中毒是在1994年,說明這些郵件並非導致朱令中毒,那麼在朱令中毒案里就構不成「證據」。至於孫維向室友同學尋常支持,這是一個公民正當權利,你就是陷入司法麻煩,你還能尋求找律師幫助呢,找同學怎麼就成了串通。

說到郵件,倒讓我想起了那個奇怪的鉈中毒信息。張捷在文中反覆強調朱令的鉈中毒是事實,有各種實驗報告等等。時至今天,其實根本沒人懷疑朱令不是鉈中毒,大家只是對貝志誠獲得朱令為鉈中毒的信息渠道表示懷疑。在那個沒有商業化網路和電郵的時代,在別的學校的計算機系的學生還在憑「機票」上機的年代里,還只能上DOS操作系統的個人機,而北大一個非計算機專業的學生,已經可以上網了用電郵用得跟我們今天一樣的稀鬆平常,我感覺我是在看一部九十年代拍的科幻片,一點真實感覺都找不到。

關於貝志誠這個信息來源的疑問,在張捷的文中絕口未提,諱莫如深,我也不想追究,只是不得不提醒張律師,真要上了法庭,孫維的郵件可能構不成證據,但貝志誠的郵件肯定是要被追查的。 

接下來,讓我們來看一下第4段:

沒有給受害人應有的同學同室情——證明她們同學關係沒有那麼融洽,聲明有假話,一般同學受害,還要特別關心呢。

——摘自張捷的「證據分析大全」(54

到了這一段,張捷連證據也不要了,無端指控孫維不關心同學,緊接著就給了自己一個耳光,提到孫維關心同學,看望室友的段子:

嫌疑人看望過朱令——朱令被醫生懷疑為鉈中毒的時候,嫌疑人及其父親到醫院看望朱令,嫌疑人父親做醫療設備,與各大醫院關係密切。隨後醫院排除了鉈中毒的可能性並且阻撓一切對於鉈中毒的判斷。

——摘自張捷的「證據分析大全」(56

張捷為何要作推出這種前後矛盾的「證據」呢?普通人看傻眼了,還是方舟子看得透徹,一針見血的指出,說孫維不關心同學是為了證明她有作案動機,說她關心同學是為了證明她有作案機會。總之,你看著矛盾的「證據」,其實各有用處。我不得不佩服張捷的用意,但問題是,法官會不會明白張捷的用意並採信這種前後矛盾的「證據」呢?

在這個橋段里,最引人注目的,是孫維的父親。我在此並不想替孫維的父親辯解,只想跟大家分享一個我剛得知的信息,據方舟子爆料,朱令的父親和孫維的父親是一個單位的。這就是解釋了警察為什麼一開始就調查兩家的父親有沒有積怨。這樣的關係也就解釋了孫維的父親為什麼要跟著女兒去看望孫維的女同學,因為這個女同學是他認識的,並且是他從小看著長大的。張捷故意隱去這一層不說,用意當然是很明顯,就是要把孫父牽連進案子,手法與前面第4條把孫維的同學牽連構陷如出一轍。但這麼一來,孫維已不再是是朱令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而是一個「嫌疑犯團伙」。張律師原來是想給別人挖坑,結果,別人還沒來得及往裡跳,他自己先跳進去了。

在被張捷牽連構陷羅織來的的這個」嫌疑團伙「中,當然不能少了孫維的媽媽,讓我們來看一下他是如何編排孫維的母親的:

誤導輿論和醫療機構——嫌疑人的媽媽也是知名醫生,以其媽媽的權威說受害人為紅斑狼瘡,而嫌疑人做鉈的試驗,對於鉈中毒是有知識的。

——摘自張捷的「證據分析大全」(55

孫維的媽媽參與過朱令案的治療,這是我第一次從張捷這裡聽說,但當時幾家大醫院是給朱令會診過。如果孫維的媽媽是這幾家大醫院中某家的醫生,是有可能參與會診,並提出「紅斑狼瘡」這個意見的,但正是因為這個意見,才讓我相信她與本案無關,因為在朱令同學在被貝志誠確診為鉈中毒之前,沒有那個醫生會往鉈中毒上去想,他們可能提出的意見跟孫維媽媽的意見不同,但也絕對不會是鉈中毒,因為他們根本沒這個概念。所以,就算孫維的媽媽所提的意見不對,也只不過犯了一個當時所有醫生都會犯的錯誤。倒是那位一出馬就準確地找到朱令病因的貝志誠,頗有點耐人尋味。

除了前面我提到的網路和郵箱問題,最經不起推敲的,就是那個所謂的「朱令鉈中毒遠程診斷網」。美國的醫生行醫是要有執照的,有照醫生絕不敢在行醫執照許可的範圍以外給人胡亂診斷。有些醫生會在不同的州有不同執照,可以在不同州行醫,但也是飛機來飛機去,一定要在他的診所面見患者。

美國的醫藥行是暴利行,之所以暴利,是因為人命關天,醫生的責任重大。所以,通過遠程指令假手一個根本沒有任何醫學功底的人為人施救,這種極不負責的態度絕不可能是美國醫生所為。

正是因為醫藥行是暴利行,對醫生來說,時間就是金錢,通常醫生都會很忙,不會有時間上網跟你閑談,就是你給他電話,也多半是護士接持,然後約個時間見醫生,到了時間你才可以見到他,而為了你見他,保險公司是要付他錢的,人家不白見你。

況且一般象鉈中毒這樣疑難病歷也不是一般醫生都知道的。要找專科醫生,除非你事先就知道你得的是什麼病,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否則茫茫人海,你根本無從找起。而通常在美國,尋常專科醫生主要的途徑是家庭醫生,家庭醫生難見不說,他們還未必知道這類專科醫生。所以,貝某通過一個留學生就找到了要找的人,真是神功了得。

只是這樣值得大書特書的神功不見張律師為死黨吹噓,反而大談朱令的病歷,聲稱醫院早知朱令是鉈中毒,並把孫家都描述成了投鉈毒的專家,這麼做無非想掩蓋貝志誠是確診朱令鉈中毒的第一人這個事實,因為能確診病因的人,才是嫌疑最大的人。

但我們看不到朱令的病歷,只能在維基網看到貝志誠是確診朱令案的第一人,在他之前,沒人知道,朱令得的是鉈中毒。

最後是第7條:

所證明的事實——間接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嫌疑,證明存在共犯和知情人的嫌疑。

 ——摘自張捷的「證據分析大全」(57

這一條空洞的、以果證果的指控,說明張律師真的是山窮水盡,彈盡糧絕,再也沒有更有力的證據朝既定的目標「唯一的嫌疑人就是真兇」行進,只能背道而馳,繼續通過牽連構陷,將更多的人送進嫌疑人的隊伍。這讓我想到了海明律師,海明律師最後的被告隊伍也是異常龐大,但這也是他的狀紙被屢次退回的重要因素。

2013.5.17 晚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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