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中國是個法治國家,西方多為人治國家。在西方,我們通常能聽到「法官認為」云云,中國就沒有「法官認為「一說,凡案件被宣判,無非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X法X條第X款,現判決如下。。」,法官不作認為,一切依法辦案。
如果說西方國家的法官都是法學院科班出生的專家,他們的斷案還不能算「人治」的話,那麼,另外一種常被西方法院採用的形式——陪審團。為什麼要讓一群完全不懂法律的老百姓來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不得而知,可能是基於「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這個理念。但案發的時候 ,這些陪審團成員都不在現場,加之不懂法律,全憑情緒斷案,容易被檢方的言論控制,斷案很難說就一定公正。
所以,在西方人治社會裡,有理沒理,進法院都是一種賭博,都沒有絕勝的把握。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審判,要看運氣。但西方無論是法官斷案還是陪審團斷案,至少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必須對「罪名成立」 者才能予以法律制裁,並且制裁權在法官,那怕是陪審團斷案,他們也只能界定有罪沒罪,對當事人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決定權在法官。
但是在中國,雖然依法辦事,雖然現在已經實行了無罪推定(從《重案六組》第四部獲知),但對罪名不成立的普通公民,也是可以依法關押拘禁的。所依之法,便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這個東東在我接受普法的時候,還只是的臨時行政命令。當時印象深刻,知道不犯罪也是可以被關押的,這些年隨著國內法制進步,以為這種文革色彩的條文早該被取消了,誰知一搜索才知道,非但沒取消,而且還於2005年正式納入國家法律體系,成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並且將該法的司法許可權授只有執法職能,沒有司法職能的公安部門,准其對在司法程序中,夠不上刑事犯罪的無罪公民,以「擾亂治安」罪論處。
相信這種毫無法理的法律出台,一定是經過法學專家們反覆討論才得以通過的。我也絕對相信中國的法律專家們有這個水平制定出這樣的法律。我只想說,綜上所述,東西方的法律體系都不完美,我們無法強求一種完美的法律體系,但相對來說,中國的法律體系,改正起來要容易些,只要拿掉這種不合法的法律就行了。而西方的法體很難動搖,這涉及到法官的權力問題。
期待中國早日取消這款隨意關押的公民的法律,使以法治國更合理,更公正。
8-10-2012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