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來提出這個問題,我承認我不是有很清晰的看法,
雖然朦朧,但大致方向還是有的。
從個人對個人而言,言論自由的邊界是不能對別人的隱私,生活方式,評頭論足,不能不經過別人的允許就散布個人隱私,因為那個not your business。這裡,言論自由的自由度是最小的,要受到個人尊嚴和隱私的限制。這裡的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說,在一個組織機構內,如果有限制其成員的言論的規定,並不是違反言論自由的原則的。
個人對公眾人物,言論自由的邊界開始擴大,公眾人物沒有隱私,個人可以披露,評判公眾人物的生活品性道德,因為公眾人物是強勢方,有天然媒體和輿論優勢,而普通人是輿論的弱勢方,必須保護。這裡言論自由的唯一的限制是,不能誹謗,不能造謠污衊。
個人對政府機構,政黨,權威,大集團,言論自由將達到最大,因為這些機構和集團是社會的最強勢,全面掌握媒體輿論優勢,也是最容易侵犯個人權利的一方,個人對這些機構和集團的批評是最難的,所有必須最大化地保護,即使有誹謗造謠的行為,懲罰也較輕。而我們認為的言論自由,主要也就是這個。
還有一種情況,言論自由的結果如果導致人身傷害,那麼言論自由將受到限制,因為人的生命價值高於言論自由的價值。但這一原則是有爭議的,實踐中也容易成為行政當局干涉言論自由的借口。
我們這樣來舉例子吧:比如說,本村網友有和非華人戀愛結婚的,如果有人以任何理由評判別人戀愛結婚自由的,是應該禁止的,因為是典型地干涉別人的隱私;比如說,本村網友評論韓寒,公布其隱私,是言論自由,因為韓寒是公眾人物,不是隱私保護;在比如,批判中國政府,批判美國政黨和政府,是言論自由,即使批錯了,也是可以原諒的,而不應該導致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