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洛陽開庭記:比段子還段子

作者:8288  於 2020-7-10 12:5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網路文摘|通用分類:博你一笑|已有2評論


導讀這篇法庭實錄來自京城刑辯大咖范辰律師,看完忍不住笑,又想哭。身為律師,面對如此真實的法庭,正如尼采說的,「我感到難過,不是因為你欺騙了我,而是因為我再也不能相信你了。」1 、出庭手續 律師:審判長,請公訴人出示出庭手續,我需要查看。 審判長:公訴人,出示給律師看看。 公訴人:出庭手續?律師,你說讓我們出示什麼手續? 律師:你作為專業的檢察官,不知道出庭需要提交手續嗎?你是代表檢察院,還是代表自己出庭,不需要證明嗎? 公訴人:請律師提供出庭手續樣子。 律師:我沒有義務為你提供。 審判長:你們帶出庭手續了嗎? 公訴人:沒有帶。 審判長:要不這樣,庭前會議我們繼續進行,中午前讓檢察院將出庭手續送來。 (庭前會議結束后) 審判長:我們曾審理FLG案子,要求的程序是最嚴格了,但也沒有誰提過要看檢察觀出庭手續。 律師:這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問題,檢察官出庭必須得有手續。
2 、入庭儀式 審判長:范律師,請您先出去,我們搞個入庭儀式。 律師:搞出庭儀式?刑事訴訟法有這個規定吧?如果沒有規定,我無義務配合。 審判長:相互理解,配合一下吧,大家都在外面等著。 律師:我當事人來了三位家屬,只准許一位進法院旁聽,您也理解一下,先給解決這個問題。 審判長;這是昨天開會決定的。 律師:開玩笑吧。公開審理的案子,你們可以通過開會打折扣執行法律,限制家屬旁聽? 審判長:座位有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要旁聽。 律師:大人物來,也不能這樣限制家屬旁聽,法庭的座位不少,許多都空著。 法警頭子:你只要配合,我去協調,保證讓那兩位家屬進來…… 3 、限制旁聽 律師:(開庭之後,很生氣)審判長,請看看那麼多座位空著,卻限制家屬旁聽,是什麼道理? 審判長:前幾排是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預留的,他們可能還沒到。 律師:開庭不到,就應該讓到的人去旁聽。後排的座位不是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安排的,卻有那麼多位子空著,又該怎麼說?! 審判長:本案公開審理,開庭前幾天法院已經發布公告,年滿十八周歲公民憑身份證可以旁聽。 律師:並沒有來那多人,很多位置空著,為什麼限制家屬旁聽? 審判長:現在沒來,不代表後邊不來,上午不來可能下午來。 律師:公開審理的案子,讓家屬旁聽是很好的法制教育。限制旁聽,怕什麼呢?有什麼見不得人的東西? (庭審過程中,並沒有其他人進來旁聽,第二次開庭其他人要來旁聽被限制進入)
4 、不準發問 律師:審判長,我要對這個被告人發問。 審判長:不同意! 律師:為什麼不同意? 審判長:他的罪行和你當事人無關。 …… 律師:《起訴書》第16頁:「被告人何某某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該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怎麼能說和我當事人無關? 審判長:#&^_^~(黑著臉不說話) 5 、讓人說話天塌不下來 被告人何某某在宣讀自己的辯護意見。 審判長:不要說了,這和本案無關。 何某某:怎麼能無關?是有關係的,我要將事情說清楚,必須說完整。 審判長:(一敲法槌)不許再說。 律師:讓被告人話說,天塌不下來! 審判長:(怒目而視,不語) 
6、舉證 律師:審判長,公訴人舉完證了,該我們舉證了。 審判長:不同意,不能搞證據偷襲。 律師:沒有證據偷襲。庭前會議我們提交了證人出庭申請,要求十多名證人出庭接受質詢,提交了專家出庭申請,提交了鑒定機構出庭申請,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為什麼統統不予准許。 審判長:(很霸氣地)就是不予准許! 7、打開械具 律師:審判長,請將被告人何某某的械具給打開。 審判長:已經打開了。 律師:手銬的另外一邊沒打開。 審判長:已經打開了。 律師:手銬的另外一手明明沒打開呀。 審判長:我認為已經打開了。被告人繼續發言吧! 律師:請尊重我的意見! 審判長:聽到你向法庭徵求意見了,已經打開械具了。 律師:我要求將械具的另一邊打開,卻沒有給打開,請書記員給記錄一下。 被告人:就是沒有打開,勒得我手疼,這個血管… 律師:另外一邊明明沒打開。 審判長:我認為已經打開了。 8、舉手發言 公訴人:(面對審判長)他發言沒有舉手。 審判長:你發言,需要先舉手。 律師:可以。但公訴人的發言為什麼沒有舉手?不能有雙重標準吧。 審判長:辯護人你自己沒有舉手,憑什麼要求公訴人舉手? 律師:我之前都有舉手,公訴人老沒有舉手,憑什麼只要求我舉手。 9、偏袒公訴人 律師:(怒目而視)公訴人,你為什麼打斷被告人的發言,還恐嚇我被告人! 公訴人:我沒有恐嚇。 律師:高聲讓我被告人態度端正,不是恐嚇是什麼?在法庭上,你有什麼權力這樣對他! 公訴人:(生氣地敲了一下桌子) 律師:審判長,公訴人敲桌子,擾亂法庭秩序,必須處理,不能不管。 審判長:(假裝視而不見,不語) 10、申請迴避 律師:審判長,我申請你迴避。 審判長:什麼理由? 律師:本案庭審中,多次嚴重程序違法,沒有查明被告人身份,剝奪我對部分被告人的發問,不讓我當事人表達完整,剝奪我當事人自我辯護權,豪不隱諱偏袒公訴人。你嚴重程序違法,喪失中立性,我申請你迴避。 審判長:庭前會議你並沒有申請。 律師:法律沒有規定只可以在庭前會議申請迴避,庭審中是可以隨時申請迴避的。 審判長:(猛敲法槌)繼續開庭! 律師:我抗議,是否迴避不能由你自己決定,你的迴避應由院長決定。 審判長:法警,將被告人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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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榮耀歸於神 2020-7-11 08:23
婊子的牌坊不一直都是這樣的嗎?
回復 大智 2020-7-11 10:17
美國法庭一樣,而且法官可以裁判律師的行為是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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